男子代购印度“壮阳药”国内私自售卖获罪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专题:中印最新动态!因线上代购印度(专题)“壮阳药”在国内销售,产品中检出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37岁男子孙某被甘肃靖远县法院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经历一审判决,又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后,2025年9月,该案重审一审宣判,孙某获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几次庭审中,涉案“壮阳药”究竟属于药品还是食品(保健品)成为关键争议点,关系着被告人是否构罪。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在既往的类似案件中,涉案产品被认定为食品或药品的情况均有存在。两种定性对应不同的罪名,且刑罚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在涉案产品被认定为境外合法上市药品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重审一审宣判后,孙某再次提起上诉。孙某妻子刘菊(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10月24日,二审法院已立案。
卖“壮阳药”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年4月,孙某在网上选购“壮阳药”时,发现同类产品印度产的比国内的便宜。2022年3月,为赚取差价补贴家用,他从某网站寻找印度商家,帮国内的客户代购“壮阳药”。
之后一年多,孙某代购了三四十种产品,在进货价格上加价7%—10%出售,总销售额为一百万元左右。这些产品均不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进口的药物。
孙某发展出两个稳定的下线,分别为河南新乡的闫某和河南宝丰的买某,二人继续发展下线将产品转手卖出。
根据重审一审判决书,2022年9月,甘肃靖远的高某在服用1粒“超级希爱力”后出现身体不适,怀疑自己买的是假药,遂报案。另一甘肃靖远县居民王某购买另一款涉案性保健品,也出现类似不适症状。
经检测,这些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这两种成分在2022年被市场监管总局列为食品中禁止添加物质。
经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孙某、买某等五人到案。案件经靖远县公安局调查,移交甘肃省靖远县检察院。2024年1月23日,五人被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
2024年5月16日,甘肃靖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孙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一审后,孙某和买某两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2024年12月3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产品属性影响罪名
关于涉案产品的属性认定,成为庭审时的核心争议点。
孙某坚称自己销售的是药品,他表示,从网上了解到这些产品中的西地那非可以治疗男性性功能勃起,达泊西汀成分有延时作用,所以大部分按照药品售卖。
孙某的妻子刘菊告诉新京报记者,一审之后,他们选择更换辩护律师。二审及重审一审中,辩护律师黄海志进行无罪辩护,认为孙某销售印度合法上市的印度药品,依法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汤建彬分析,若将涉案产品定性为药品,可能出现几种情形:如果是将境外未合法上市的药品,非法进口到国内销售,则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若涉案产品在境外合法上市,但非法生产、走私、买卖药品,将视数额看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则由市监局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将含有西地那非、他达那非、达泊西汀等药物成品的物质,冒充境外药品进行销售,则构成销售假药罪。
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与药品的关键区分在于是否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涉案产品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应综合在案证据进行认定。另外,当产品标识和对外宣传不一致,或标识不明确时,要参考卖方对外宣传产品性能,结合购买者使用产品的目的来确定食品还是药品。
在这一案件中,购买者的目的是基于改善身体机能,调节生活质量,卖方的宣传为“壮阳、延时助勃、房事前服用、展现男人雄风、享受性福……”等保健功能,“其名称、形态及推介话术均指向日常食用的保健品。”本案涉案产品标识均为外文,我国普通大众不能清晰辨明所购产品属性,购买者主要以各被告人宣传、推销的中文话术而订购。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包装拆零销售,与药品合法流通要件(完整包装、明确医嘱说明等)严重不符,结合交易习惯与公众认知——人们不会在没有医生诊断的情况下,网上购买没有完整包装的“药品”。
“若认定为药品,既不符合逻辑常识,也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因此,涉案产品被认定为具有食品属性的保健品。”重审一审判决书中如此表述。
即使孙某辩称,大部分产品按照药品售卖,也曾明确向购买者告知过是药品。但公安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孙某以及其他被告人销售“超级希爱力”等物品时,对外宣称为性保健品。
孙某的下家买某表示,之所以这样称呼,是为了逃避平台的监管,“若说成‘男性疾病治疗’等隐私字眼,就会被封号”。而他在售卖时会明确向对方告知用法用量、禁忌等。
黄海志认为,涉案产品属性是客观的,不会因为被告人较少部分宣传是保健品而改变,也不会因为部分购买者的主观认识和动机而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靖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公安机关送鉴定物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能认定为药品的意见。
但在2025年3月,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假劣药品认定领导小组依办案机关靖远县公安局再次申请,将10件涉案产品中的5件认定为药品,另5种因未能提供实物、包装信息不完整,不能进行认定。

2025年3月,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涉案产品认定意见,10个物品中5个被认定为药品。 受访者供图
在重审一审中,县市两级市场监管局的认定因相互矛盾未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同时,法院认为,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主要依据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或说明书,由于涉案产品来源于境外,未进行实质性检验、鉴别,所以其意见仅代表涉案产品具有“药品”的外观属性,并不能直接证明涉案产品为药品。这一证据也因无法证明同一性和关联性问题被法院否认。
是否为境外合法上市?
若涉案产品被认定为药品,根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证明药品在境外合法上市。
根据202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黄海志称,他们已经充分举证涉案产品是印度合法上市的药品。
首先,孙某售卖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中,有印度政府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厂信息等。其次,从中国驻印度大使馆获取的证明文件表明,其所售药物获得印度政府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在印度合法生产及销售,不属于食品。另外,有印度药厂家公司邮件确认,本案孙某涉案的“超级希爱力双效片”“蓝P”等是该公司生产的正规药品。
但这些证据文件未被审理法院采纳。
重审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进入国内没有进口批文,不属于合法进口,无法认定该物品为印度药厂合法生产、销售的同一药品,另外,《大使馆证明文件》虽经双边认证,但无印度政府药品管理部门确认,也无法确定文件所列药品与本案涉案产品具有同一性,故上述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孙某取得的大使馆证明文件。 受访者供图
2025年9月5日,该案重审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的罪名没有改变,仍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罪刑各有减轻。孙某的刑期降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降至26万元。
同类案件认定不一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在部分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对涉案产品的定性不一。
在一起2020年判决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因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出售有“壮阳功能”的产品被法院认定为食品,判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多例案件中,吉林长春、河北张家口、浙江绍兴、河南延津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多将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涉案产品认定为性保健品,判决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也有法院将类似产品认定为药品。在2023年山西省的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就涉案产品属性和罪名产生争议,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涉案产品认定为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支持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不能成立。
2024年,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于2023年从网络上购进“超级希爱力”“蓝P”“艾力达”等物品,利用网络直播、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超级希爱力”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经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超级希爱力”属药品,在印度未合法上市,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新京报记者获悉,2025年,甘肃兰州某区多人因代购印度壮阳产品在国内销售,在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件中,被告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涉案药品在国外合法上市,当地公安最终撤销此案。
为何会出现关于产品属性认定不一的情况?汤建彬解释称,一方面,在法律界定中,食品和药品边界模糊,在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仍存在争议之处;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国家重点打击环食药类犯罪,各地在法律适用上的选择不同。
“如何认定产品属性、适用法律条款,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汤建彬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