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教授一句“狗”话,我这个大陆人一夜之间从港人的"表叔" 变成了"蝗虫"。任何一个地方都排外。北京人欺负外地人,上海人也不例外,到了那咱就是个乡下人。香港人排外同样理所当然。当初听到表叔这个称号,我就想到了《红灯记》,“我家的表叔,数不清。没有大事,不登门。
虽说是,虽说是亲眷又不相认,可他比亲眷还要亲”。心里琢磨着,港人对咱咋这么亲呢!
说到蝗虫这个新称号,据《本草纲目》记载,蝗虫单用或配伍使用能治疗多种疾病,如破伤风、小儿惊风、发热、平喘、痧胀、鸬鹚瘟,冻疮,气管炎和防止心脑血管疾病等。可以十只煎汤服,或炒存性研末服,五只/次,冻疮炒存性研末调香油涂患处。
相对表叔来讲,更喜欢蝗虫这个称号。当我从一个麻烦人的亲眷,变成了治病救人的良药的时候,我真希望自己就是一味良药,能解救天下救被病苦折磨的人。
表叔我,香港去过无数次。潮湿闷热的天气,自然不习惯。还有香港衣食住行,样样都不便宜。对香港印象最好的是华润大厦五十楼内”振兴中华“那几个大字,写得气势磅礴,非常震撼,很有摄受力。对香港印象最差的自然是港人对表叔那种轻蔑的眼神和口气。
香港人最反对,最痛恨的莫甚于内地孕妇赴港生产,反对内地双非享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政策。可是他们台健忘了,这是他们拼死拼活斗争的结果。始作俑者是香港人自己---香港终审法院。
据范徐丽泰回忆,当年特区筹委会于96年8月,通过对《基本法》第24条的意见,指父或母以非法入境、逾期居留及临时逗留,而在港所生子女,俱不具居港权,强调双非孕妇“无论如何都是这三项其中之一项”,故其子女不享居港权。
1999年6月26日 港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基本法》第廿二条第四款及第廿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指出只有在出生时,父或母已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内地子女,才可拥有居港权。
2001年7月20日 庄丰源案:香港终审法院
否定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对基本法的解释,裁定基本法24条立法原意为“不论父母是谁,只要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都依基本法24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从此打开了潘多拉宝盒,10年之后,港人终于喝够他们自酿的美酒。振臂高呼,忍够啦!咳!要知今日,何必当初?
敬请苍天回答我这只蝗虫,那么聪明的港人为什么不明白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个简单的道理?他们自作自受,为什么还要怨天尤人!
请参考,庄丰源案终审法院判决:
http://paper.wenweipo.com/2001/07/21/HK01072100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