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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华人为何总是很受伤:制度无法防止多数人暴政

京港台:2020-7-16 02:12| 来源:寰宇大观察 | 评论( 10 )  | 我来说几句


加州华人为何总是很受伤:制度无法防止多数人暴政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专题:聚焦加州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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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加州(专题)州旗,上面写着“加利福尼亚共和国”

  最近,有加州的读者问我,对加州针对华人(专题)的歧视性法律有什么看法。今天,我就写一篇文章。

  美国加州是一个非常左的州,出台的许多政策也很激进,比如最近的ACA5法案,这是个州宪法修正案,已经十分严重地损害了华人的利益。实际上,这一法案就是将种族配额制引入到了加州的大学录取系统中,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上个世纪的“加州大学诉巴基案”中就已经裁定了种族配额制违宪。

  这个法案是基于对华人的种族歧视吗?这样理解有些浅显,它并不是什么种族歧视的问题,它就是一个多数人暴政问题。

  

  图中红色部分为加州

  要解答加州的种种奇葩行为,我们不妨从加州的政治制度入手,我们知道,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每一个州的具体的政治制度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今天,我就带大家看看加州的政治制度。

  我将把加州的政治制度与美国联邦政府的政治制度做比较,看看孰优孰劣。

  1、行政权

  首先,从行政分支说起,加州州长和美国总统一样,都是民选的,当然加州州长是直选,不是通过选举人团。副州长也是选举而出,但是副州长只能在州长缺位的时候,代理州长之职,而不能直接继任州长,同时,副州长也是州参议院议长。

  真正奇怪的是:加州的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国务卿也是这个词)、州财政部长、州司法部长等职位也是由选民直接选出的,并不是由州长提名,经州参议院批准。这种方式在最大程度上直接分化了州长手中的行政权,如果州司法部长由选民直接选出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州财政部长由选民选出则说明州长不能很好地控制住州的财政政策。

  

  图为加州州长

  州务卿的权责主要限于商业、监督选举等,监督选举的事务需要州务卿保持中立,但加州的州务卿却基本上被民主党人把持,另一方面,商业上的事则明确属于行政事务,所以说州务卿的权责设置就比较奇怪。

  州司法部长由选民选出,其初衷无外乎是为了司法不受干涉,但是由选民选出的州司法部长,实际上其决策会直接受到选民的情绪影响,在其决策中,司法虽然不受州长的行政干涉,但是却直接受到了选民的干涉,受到了舆论干涉。由于州司法部长的权力来源决定了其只对选民负责,所以不会像联邦司法部长那样,有着直接的权责属性。事实上,由选民选出的州司法部长,相比于经州长提名、州参议院批准的州司法部长,更容易滥用权力,司法的客观中立也成了一句空话。

  这种行政权的分化,使得州长的权责不明。

  当然,并不是说州长一个人应当独揽行政大权,只是说一些应当保持中立的行政事务应该分化出来,但是像州财政部长、州务卿等职位,应该由州长提名,经州参议院确认才行。同时,州务卿的监督选举的职权也应该分化出来。

  加州的州长任期是4年一届,可连任一届;同时,州务卿、州财政部长、州司法部长等职位的任期也是四年一届,可连任一届。对州长的任期进行限制是说得通的。

  由于是民选的行政职位,所以对州务卿等职位的任期限制也就有了合理的理由,但是这种合理的理由是建立在不合理的由选民选出次级行政官员这一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2、立法权

  第二,从立法权上说起。根据美国宪法,每一个州的州议会都由两个院组成,加州的州参议院有40名议员,州众议院有80名议员。但是在任期上,却有一个非常难以理解的设置:即州参议员的任期是4年一届,可以连任一届;州众议员的任期是2年一届,可以连任3届。也就是说,州参议员最多只能做8年,州众议员最多只能做6年。

  

  图为加州议会大厦

  这和美国国会不一样,美国国会的议员,是可以连选连任的。加州的这种限制,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优秀的立法者们没有机会长时间在岗位上任职,即使获得了选民的充分授权和喜爱,他们也将不得不受制于任期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对于立法者来说,是没有必要的。

  立法者由于经常被更换,导致立法机构的性格容易冲动。导致他们更容易谄媚于多数选民,这和美国国父们的想法是不一样的。

  美国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其设立的初衷不仅是为了分别照顾小州和大州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照顾到理性和感性的因素。所以美国宪法规定每个州也要两个议院,这说明了美国国父们对滥用立法权是有高度警惕的。现在的美国参议院,由于参议员的产生已经由间接选举变成了直接选举,实际上已经走了歪路(参考宪法第17修正案)。但是加州的这个州议会,走的路更歪。

  州参议员的四年任期,且只能连任一届,导致这个州参议院完全不能发挥出其理性的因素,不能对州众议院形成立法权上的制衡。实际上,造成了两个院的同一性,使得立法权的制衡与分化制度名存实亡,这也是导致加州一系列激进立法的制度性根源之一。

  3、司法权

  加州的州最高法院很有特色,其州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别具一格。先由州长提名一人,然后州长将被提名的人呈交给司法任命评估委员会( Commission on Judicial Nominees Evaluation),这个委员会隶属于加州律师协会。委员会会对被提名的人选进行一个详细的调查与评估,经过这个评估后,州长就可以正式地提名这个候选人,向谁提名呢?并不是向州参议院,而是向司法任命委员会提名( Commission on Judicial Appointments),这个委员会可不是州参议院的下属委员会,而是一个由州司法部长、州首席大法官以及一名加州上诉法院的资深法官组成,这个委员会同意后,这个被州长提名的法官才能正式上任。

  

  加州最高法院大厦

  不过这样做似乎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好处,加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必由州参议院这个充满党派偏见的机构同意,但是提名大法官的州长是有党派属性的,州司法部长是有党派属性的(都是民主党人)。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是终身制的,但是加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却不是,他们有任期,12年一届,然后就由选民来决定是否连任。

  交由选民来决定的后果就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判决中,将会枉顾法律,而以民意为准。加州历史上,出现过几次大法官们不按照多数选民的想法来,因而没有成功连任的情况。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就完全不担心任何情况,他们是终身大法官,他们的薪水也不得被减少。

  4、总结

  可以说,加州的三权分立,与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完全不一样,是虚假的三权分立。加州的政治制度,完全无法有效避免多数人暴政。

  行政权上,州长的权力被分化,重要的行政官员直接对选民负责,而不是对州长负责,那么这些人为了连任,就必然谄媚于多数派选民,而忽略少数派选民,比如加州的华人群体,其利益一直被损害。

  立法权上,州参议院与州众议院实际上同质化了,两个院无法互相监督与制衡,立法权被滥用,行政权和司法权被立法权侵害。大量的激进的、讨好多数选民,特别是讨好拉丁裔选民的法律被通过。

  司法权上,大法官由选民决定是否连任,是对司法专业化的嘲讽,司法是一个特别专业的领域。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将屈从于多数选民,而不是为了州宪法而服务。他们将依据舆论与民意来断案,而不是依据法律来断案。一些违宪违法的案子,就得不到有效的司法审查,从而得以生效,继而侵害少数人的权益。

  这实在是一件可悲的事情,归根结底,还是加州忘了美国国父们都说了什么。

相关专题:华人,加州,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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