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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 山东张志超获332万元国赔

京港台:2021-1-26 10:55| 来源:红星新闻 | 评论( 1 )  | 我来说几句


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 山东张志超获332万元国赔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新闻背景:

  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志超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无罪。

  时间回到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2月11日14时04分,该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宿管科工作人员在校内打扫卫生时,在教学楼西侧三楼一停用的厕所内发现一具尸体”。

  接警后,临沭县公安局分别报告市公安局、县政法委,并汇同县检察院赶赴现场,认定此尸体是已失踪一个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据该校高一学生杨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证词,警方认为该校学生张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临沂中院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此前报道:

  张志超案无罪判决:无任何物证印证供述,此前办案程序存违规

  被羁五千余天后,张志超重获自由。

  1月13日上午,山东高院在淄博中院对15年前一宗校园奸杀案再审宣判,张志超与同案人王广超被宣告无罪,前者当庭获释。

  

  张志超案再审判决书。 受访者供图

  听闻无罪判决后,现年31岁的张志超激动得双手捂脸,他对澎湃新闻表示,曾经最不能忍受被别人说是强奸犯,多年来的痛苦由 “无罪”两字结束了,“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了。” 张志超母亲马玉萍则对澎湃新闻表示,将申请国家赔偿。

  判决书显示,山东高院再审查明,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同时,两名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被害人且侮辱尸体的犯罪行为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6岁学生被控奸杀获无期,申诉后最高法指定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5年2月11日,山东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调查,被害人为该校学生高某,死因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时警方将时年16岁的同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锁定为凶嫌。

  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其同学王广超被判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原审判决书认定,2005年1月10日,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高某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偏僻的废弃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并于1月11日再次携带铅笔刀返回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的会见中首次“喊冤”,称其有罪供述系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所作。此后,张家人围绕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及现场证据等的异议,走上申诉之路。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现场痕迹等物证均未检出张志超DNA

  2019年12月5日,张志超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再审,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无罪。

  2020年1月13日,山东高院在淄博中院对本案再审宣判,张志超与王广超被宣告无罪。澎湃新闻注意到,该份无罪判决围绕客观证据有无、原审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矛盾、被告人供述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四大焦点逐一做出了重新认定。

  

  张志超手持判决书在淄博中院门前留影。 澎湃新闻记者 张家然   图

  山东高院再审判决书显示,依据在案证据,现场痕迹物证未检出张志超DNA。案发后,办案警方曾对高某血液、口腔及阴道擦拭物及现场多处血迹进行提取。再审期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赴临沭县公安局物证室重新提取上述物证并向公安部送检。经鉴定,均未检测出与张志超有关的生物信息。

  与此类似的,在原审判决中,被认定为张志超奸尸所用的小木棍,办案警方未就可能提取的DNA进行检验和鉴定,目前木棍下落不明,因此认定小木棍与案件的关联性存疑。

  此外,案发现场裹尸用的白色编织袋来源不明,在张志超的供述中,称他是从同寝室室友李某磊处所取,但这一说法遭到李某磊和李的母亲否认。案发后,办案警方也一直未能查明编织袋来源。

  综上,对于再审中检方提出无任何物证印证有罪供述、相关物证未查清来源和在案勘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不能证明张志超作案的出庭意见,山东高院予以采纳。

  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矛盾:多人证实张志超无作案时间

  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6点20分许,而多名证人证言则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随后于6点20分开始参加环操场跑步,并于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而距离尸体藏匿地点约300米的小卖部老板则证实,小卖部开门时间为7点20分左右。张志超律师认为,其没有作案时间。再审开庭时,山东省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4名张志超同学证明其参加升旗的证言。

  此外,另外两名关键证人王某波和杨某振关于张志超在被害人高某失踪当天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明张志超犯罪。

  此外,山东高院再审查明,张志超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原审阶段的供述经历了承认犯罪、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反复,直至服刑数年后全面翻供。王广超在原审阶段作有罪供述,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都曾翻供。

  即便是有罪供述,张王二人的多份有罪供述也在白色编织袋来源、高某衣着、奸尸细节等方面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供述不稳定。

  对此,山东高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供述真实性存疑,及出庭检察官提出的关键事实供述未能与在案证据互相印证或相矛盾的出庭意见,均予以采纳。

  办案程序存瑕疵:讯问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在场

  再审判决书载明,本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数次讯问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对张志超的第一次讯问为例,其于2005年2月12日凌晨1点被传唤,同日下午1点传唤解除,次日下午6点被刑拘。然而,张志超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却形成于13日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50分之间,违反了《刑诉法》第92条关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张志超年仅16岁,但在4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违反了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的规定。

  此外,张志超辩护人还提出,在侦查阶段,警方存在刑讯逼供,对此,经山东省检察院调查核实,当年的4名侦查人员均予以否认,且张志超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显示其身上无伤情。在对与张志超在临沭县看守所同监舍人员进行调查时,有人证实看到张志超身上有伤。山东高院认为,根据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故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四点,山东高院再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定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即张志超双亲不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山东高院在无罪判决书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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