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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劝人结账被捅身亡 家属起诉面馆索赔3万被驳

京港台:2022-5-6 09:07| 来源:红星新闻 | 评论( 1 )  | 我来说几句


小伙劝人结账被捅身亡 家属起诉面馆索赔3万被驳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2020年10月20日凌晨,四川自贡小伙沈严在街边面馆用餐时,因顾客邓远彬不愿付账与店家发生冲突,平时爱说“公道话”的他说了几句后,被邓远彬用水果刀刺伤,后不治身亡。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沈严的母亲陈晔称,事发后面馆老板的态度让人心寒,虽然两家相距不远,但对方未曾打过一个电话来慰问,态度十分冷漠,她最终将面馆老板告上法庭,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3万元。 5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沈严母亲处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已于近日宣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直言评价一般并不具有危险性,沈严的去世是因为遇到了邓远彬这种曾有故意伤人前科、内心负面情绪累积、心理极度扭曲的人为宣泄内心不满情绪导致的,“邓远彬才是导致沈严死亡的侵权责任人,应对沈严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晔的诉讼请求。

  

  ↑母亲陈晔抱着儿子的遗像 (资料图)

  事件回放——

  见顾客不结账小伙“打抱不平” 被捅伤致死

  2020年10月20日凌晨,邓远彬先后邀请了程某、毛某、袁某、张某4人到大安区杨家冲“笋子面”宵夜摊吃饭。凌晨1时许,毛某、袁某、张某3人先行离开。凌晨2时许,邓远彬向面店老板叶正芳表明身上无钱,要求赊账,叶正芳不同意,双方发生言语争执。

  10月19日晚下班后,沈严及女友相约朋友去酒吧,约一个小时后,沈严提前离开,期间有饮酒行为。10月20日凌晨3时5分,沈严与女友相约来到“笋子面”吃面,听见有人在争吵,沈严便上前围观,并对邓远彬讲“吃了东西应当付钱”,女友和叶正芳儿子张建华见状后上前劝沈严不要管,并一起将沈严劝离争执现场。

  凌晨3时29分,沈严吃完面后见邓远彬、程某仍在与叶正芳争执,再次上前围观。此时程某电话联系袁某芬,袁某芬表示第二天由她来支付餐费,叶正芳遂同意邓远彬、程某二人离开。围观的沈严也表示邓远彬可以离开了。

  凌晨3时31分,邓远彬在走到宵夜摊门口时,为发泄对沈严的不满,摸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从侧面捅刺沈严,后逃离现场。凌晨5时32分,沈严抢救无效死亡。当天,邓远彬在出租屋内被抓获归案。

  2021年8月21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陈晔夫妇经济损失、交通费、丧葬费3763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但由于邓远彬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沈严的母亲陈晔表示,“我们得到的就是个数字赔偿。”

  

  ↑事发面馆资料图

  法院——

  “直言评价一般并不具有危险性”

  据介绍,由于觉得面馆方态度冷漠,陈晔和沈严的父亲起诉面馆方的生命权纠纷案于去年12月9日在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沈严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案发时施行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23条载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原告向法院提出“判令二被告立即补偿二原告3万元人民币(专题)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两项诉讼请求。庭审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大安区法院认为,叶正芳在邓远彬等人吃饭后不能收到费用而采取“不付款不能走,至少给个说法”的措施得当,是正当主张权利的行为。在沈严围观并发表意见时,张建华让沈严“不要管”,并将其劝离争执现场的行为也是为了防止事件扩大。当发现邓远彬捅刺沈严逃离后,张建华对其进行了追赶,未果后及时报警,其处理方式也得当。因此,叶正芳、张建华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直言评价一件事情一般并不具有危险性,更不会产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沈严在受害之前与邓远彬未发生言语、肢体冲突,沈严遭遇的不幸,是因为遇到了邓远彬这种曾有故意伤人前科、内心负面情绪累积、心理极度扭曲的人,为宣泄内心不满情绪而导致的损害结果。邓远彬仅因沈严作出了“消费不给钱没有道理”的评价,在离开面馆时,为宣泄个人负面情绪用刀捅刺沈严致其伤重而亡,邓远彬才是导致沈严死亡的侵权责任人,应对沈严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沈严家人主张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而申请补偿。

  法院表示,予以补偿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首先,受害人须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或者危险;其次,受害人须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最后,受害人须受到损害。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资料图

  本案中,叶正芳与邓远彬只是因消费付款问题在争执协商,邓远彬不存在对叶正芳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害的行为,因此沈严的行为并没有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同时,协商过程中,邓远彬未表现出威胁、打斗等可能危及叶正芳的言行,其人身财产安全未面临危险紧急的情况,因此沈严的行为不属于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危险。由于沈严不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第二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沈严在看到邓远彬与叶正芳就消费付款问题发生争执时,当面指出邓远彬消费后不付钱的行为“没有道理”,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判断,该行为值得肯定。同时沈严的确有受损害,但其行为不完全符合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补偿的构成要件,因此,沈严家人主张面馆老板予以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沈严的母亲陈晔难以接受,她表示,儿子已经走了563天,她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做好人做好事走的,不是多管闲事。她也曾在庭审中向法官表达过,“我不是要被告补偿多少钱,哪怕判一分钱给我们都可以,我就是要这个理,要一个公道,来还儿子一个清白。”

  据悉,陈晔不服一审判决,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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