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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审 律师:几乎可以肯定会被维持原判

京港台:2022-8-18 19:27| 来源:法度Law | 评论( 4 )  | 我来说几句


劳荣枝案二审 律师:几乎可以肯定会被维持原判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8月18日上午,劳荣枝案二审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午12时许,“法度law”联系到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对方以“下午要开庭,时间紧张”为由,未作其他回应。

  不过现代快报报道称,劳荣枝的二哥劳声桥表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他们还会申请再审。

  劳荣枝案二审上午庭审结束,受害人熊某某的弟弟表示不接受任何赔偿!“如果不是劳荣枝的阴谋,自己的哥哥、嫂子及三岁的侄女就不会被害。如今只希望尽快判劳荣枝死刑!”

  此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对劳荣枝案作出一审判决,劳荣枝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被判死刑。

  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其曾表示不存在合谋,自己也是受害者,被迫参与作案,并向被害人家属致歉。

  另据媒体此前报道,劳荣枝二哥劳声桥认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些内容有悖于法子英案判决,其还表示,此次二审开庭已经更换辩护律师,辩护的一个方向或将提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望发回重审。

  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时任男友法子英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残忍杀害7人。

  1999年,法子英在合肥落网,当年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劳荣枝一直潜逃。

  潜逃20年后,劳荣枝于2019年11月28日在厦门被抓获,后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劳荣枝上诉后,该案持续引发关注。据红星新闻梳理,在法子英案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以法子英供述情况为主,而在劳荣枝案中,法院认为劳荣枝对一些细节供述相对稳定。法子英和劳荣枝多处案件细节的供述虽不一致,南昌法院以劳荣枝供述稳定等理由采信劳荣枝的说法。

  对于二审,劳荣枝案被害人“小木匠”的妻子和女儿均表示,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是劳荣枝案一审时的家属委托律师,8月18日,其向“法度law”谈了自己的看法。

  作为劳荣枝案一审亲属委托律师,谈谈劳荣枝案件过程?

  2022年8月18日劳荣枝案二审将开庭审理。作为劳荣枝亲属一审委托律师,这个案件在一审阶段我付出了很多,咱们来个一圈三连谈谈吧!

  先和大家说说案情,1996年至1999年间,劳荣枝与情人法子英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

  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梨”等化名潜逃,2019年11月28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劳荣枝被控犯下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绑架三宗罪。2021年9月9日,劳荣枝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作为劳荣枝案一审亲属委托律师,你怎么看待劳荣枝案二审?

  作为劳荣枝亲属一审委托律师,我一直关注劳荣枝案的辩护权问题。非常高兴,在劳荣枝案件二审开庭之际,劳荣枝亲属终于可以自行委托辩护律师为劳荣枝依法辩护。这离不开劳荣枝亲属以及我们律师前期的持续努力,当然也要感谢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被告人劳荣枝辩护权。

  众所周知,辩护权是被告人拥有的法定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可以自行辩护,而且也有权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只有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和介入,才能真正保证案件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审理程序上都能够获得公正性,进而也能够保障判决的客观公正性,因此,该案二审非常值得期待。

  你感觉二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将会是什么?

  作为劳荣枝亲属一审委托律师,在即将到来的二审庭审非常值得期待。那么对于即将到来的劳荣枝案二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将会是什么?

  关于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适用,劳荣枝是否有杀人合谋,是否参与杀人,这将会是二审控辩双方的焦点。二审法庭要确认一审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同时结合被告人劳荣枝在归案后的数次供述,结合罪犯法子英的早前供述,要与客观证据相互验证。从而确认劳荣枝是否参与杀人。

  法子英当年供述,每次杀人前,都会让劳荣枝先离开,这一点是否可以验证劳荣枝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和动机,也需要二审庭审中给予查明。抢劫罪和绑架罪虽然是严重侵犯人身与财产法益的暴力犯罪,其犯罪构造中能够包含故意杀人的恶劣情节。但是,案发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荣枝当时具有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包括杀人的实行行为。刑法的证明标准在于“排除合理怀疑”,所以,二审公诉(电视剧)机关还需要拿出强有力证据证明劳荣枝的杀人行为是否成立。

  劳荣枝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和动机?是否构成共犯,是否存在被胁迫?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还是绑架罪的共犯,劳荣枝犯罪情节到底如何?非法证据排除以及一审程序是否存在问题都有可能成为二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二审与一审相比,可能存在的亮点有哪些?劳荣案意义?

  作为劳荣枝亲属一审委托律师,因案件历时25年之久,法子英早已被枪决,本案许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本案的关键。与民法上 “高度盖然性”标准不同,刑法上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案件和证据的要求更高,这也体现出我国在惩罚刑事犯罪上的谨慎态度。

  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就是惩罚犯罪的同时,更要保障人权,这既包括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我们知道正义有两种实现方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当。就是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要公平公正,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应当让当事人包括被告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即 “程序正义”。所以,对于劳荣枝案无论是在实体审理上,还是程序审理上都必须完美无瑕,不留遗憾!因为这个案件,一定会是全国法治的样板案例。

  你所了解的劳荣枝是个什么样的人?

  作为劳荣枝亲属一审委托律师,在朋友眼里劳荣枝很聪明,为人也很开朗,其在酒吧卖酒的时候,对客户都非常的热情,而且经常从客户的角度考虑问题,不会让客户乱消费,会经常帮客户省钱,有时候也还给客户赠送一些酒水,所以她的客人也非常多,大家都很认可她。劳荣枝平时生活很节约,在外面和朋友吃饭都会控制消费。有时候打的士都舍不得打,喜欢坐公交车。她男友就告诉我,劳荣枝逼着他陪她坐了好几年的公交车。

  但是,劳荣枝穿衣却还是很讲究的,生活也有品位。平时家里养了2条狗,自己喜欢弹钢琴,也喜欢去画廊画画。还专门学过小提琴。当朋友问到她过去的事情的时候,她往往一带而过。她在帮男朋友看店的时候,由于男朋友店铺生意不太好,所以她宁愿自己每天多辛苦点,也不愿意再增加开支聘请员工,所以到现在她男朋友还非常想念她。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增瑞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劳荣枝几乎可以肯定会被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劳荣枝对抢劫、绑架指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故意杀人指控否认。全案主要焦点有二,一是劳荣枝否认自己参与杀人,也不知道法子英杀人,认定故意杀人能否成立。二是劳荣枝一直辩称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的,怕法子英报复自己和家人,自己是被迫配合法子英,能否认定其为胁从犯。

  对于杀人抢劫犯罪事实,因被害人均已死亡,法子英亦没有在先前的供述中指证劳荣枝,而苏荣枝本人也予以否认,没有直接证据,但是一审判决根据大量间接证据认定了劳荣枝参与抢劫、杀人的事实。

  根据一审判决后《检察日报》记者采访公诉人的报道来看,在第三起江苏常州绑架案中,幸存者被害人刘某陈述:“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同时根据刘某的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对这起绑架事实,劳荣枝并不否认,且有被害人陈述,可以证实至少在此节事实中劳荣枝并没有被胁迫参与犯罪,而是有极大的主客观能动性。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来看,如果认定构成胁从犯,对劳荣枝就必须减轻处罚。劳荣枝一审被判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三罪,每一个罪都被判处了死刑,合并执行死刑。二审中,只有在这三个罪中均能认定劳荣枝属于被胁迫犯罪,劳荣枝才能保命,否则,只要有一个罪名的事实认定中,不能认定劳荣枝构成胁从犯,劳荣枝最终仍将被维持死刑判决。

  综合以上根据一审判决的情况来看,二审维持几乎可以肯定会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对劳荣枝案二审谈了三个法律看点。刘昌松律师认为:

  此次二审与一审的一个重大不同之处是,劳荣枝的辩护人从指定的法援律师换成了家属委托的知名学者律师吴丹红。这不仅在程序上消除了这方面瑕疵,而且吴丹红为我国知名证据法专家,这让家属和部分公众对二审有了更多期待。

  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劳荣枝系主犯,也就是与法子英不分主次地承担责任,这样被判死刑的是必然结局。如果二审出现新证据,或者证据的认定发生改变,二审改善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

  刘昌松律师称,劳荣枝案即使江西高院二审维持了原死刑判决,还必须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如果最高院核准后认为,此案并没有办成铁案,最高法院就可能裁定不核准死刑,而将案件发回重审。

  刘昌松律师还提到,在公开审理中,通过公正程序查明真相,证明劳荣枝确实是个“恶魔”,那时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劳荣枝自己会心服口服,她的家属、社会公众也会认为她在案件审理中获得了公平正义。可如果查明劳荣枝确实被胁迫所为,也让她依法获得从宽处罚的待遇。也就是说,只要裁判是依法作出的,就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和检验,没有必要过分担心。

  审判时当然要考虑民意,且民意同法律要求不一定都是矛盾的。如果民意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一致,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包括极刑,既是法律的要求,也顺乎了民意;若民意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严重相左,说明民意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产生的,自然还是应依法判处而不是屈从民意,只是事后要多向公众做释法析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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