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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牵手视频侵权? 专家:公众知情权更大

京港台:2023-6-8 22:25| 来源:法度Law | 评论( 5 )  | 我来说几句


国企领导牵手视频侵权? 专家:公众知情权更大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被街拍”一事持续发酵。根据媒体报道,涉事人员胡某勇已被免去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纪委核查。涉事女子董某某也已停职并接受调查。

  

  风波开始于一段街拍视频。视频显示,在成都太古里,一名中年男子与一名年轻女子牵手逛街,有网友称男子疑似是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层胡某勇。

  

  上述视频迅速引发广泛关注。6月8日,中国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发布通报称,涉事人员胡某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公司将根据结果进一步作出处理。

  随后,涉事女子也被停职并接受调查。

  据大河报·豫视频《看见》报道,视频拍摄者为摄影师小米,其称,视频发布后收到当事人的私信,目前视频已删除。

  小米说,当时街拍的时候,两人并没有拒绝。如果拒绝了,他们不会拍、不会发。视频发布后被举报,当事人私信了他,他就把视频删掉了,因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

  事情曝光后,有关“摄影师是立功了还是该担责”的讨论也登上热搜。@新浪热点发起的投票显示,截至“法度law”发稿,认为摄影师“立功”的票数达1.8万票,认为摄影师该担责的票数1082票,还有部分票数为“既是立功,也要担责”及其他想法。

  据《鲁中晨报》梳理,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大兵叔叔认为这名摄影师的行为,并不是所谓的立功,而是一种侵权行为。

  头条号认证法律创作者@安律说法表示,这名摄影师街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且在网上大肆传播的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名誉受损,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令人不齿,但是摄影师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也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对于此次事件中的被免职官员,街拍并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表示:该街拍视频被拍摄者上传自媒体,并不存在肖像权问题,更无肖像权受侵害之说。

  首先,“公共利益”是对当事人“知情同意”的豁免。

  韩旭说,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分歧,但在一些基本方面仍形成共识:所谓“公共利益”,是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主体的共同利益。它具有非商业性、非赢利性特征。

  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牺牲“个人利益”。

  保护“公共利益”可以以否定“个体利益”为代价,“公共利益”是否定“个体利益”的正当理由。这里的关键是两个或至少其中一个有配偶的人牵手异性逛街的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韩旭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表面上看,这一行为是两个个体的私人行为,且只涉及两个家庭的特定群体,似与“公共利益”无关。

  韩旭认为该事件本身已经超越了个案意义,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也许街拍摄影师主观上并无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动机,仅是拍摄展示作品,但该个案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如果“为维护公共利益”成立,那么拍摄人将其公开无论是否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均不构成侵权。

  在韩旭看来,胡某勇系国企领导,与公职人员一样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取纳税人的俸禄,享受着社会给予的荣誉,理应奉公守法,遵循更高的道德标准,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其肖像权保护低于普通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应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是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是基于利益衡量原则价值判断的结果。

  韩旭认为,“情人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危及“一夫一妻制”的非法行为。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这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像合法行为一样,其民事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韩旭对此还举例说,个体对马路上违章驾驶车辆车主和车牌号的拍摄并上传到社交媒体,通过机动车车窗向外投掷垃圾、不遵守公共卫生规定和对破坏规则的插队、随意吐痰等行为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开曝光,等等,行为人实施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当鼓励人们予以抵制,与其作斗争。

  其中,拍摄违法行为并进行公开即属于抵制和斗争内容,对此不能予以限制,否则为“维护公共利益”者将被戴上“枷锁”,不利于警示和制止违法行为。

  韩旭认为如果以保护肖像权为由需要征得被拍摄人同意方可公开,那么善良的人们将寸步难行。

  假如该国企高管与其配偶牵手逛街被拍,那么由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该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拍摄者若欲公开,就需要事先征得被拍摄者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也表示,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不检点,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这属于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范畴。“当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知情监督权。”

  刘昌松律师还专门提到,“街拍反腐”绝对不是反腐的主流形式,或能产生一些初期效果,但作用有限。“因为官员和年轻貌美的异性交往,往往伴随着大量金钱挥霍,钱从哪来便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往往牵出腐败问题。”刘昌松律师说,反腐还是要靠制度,不能靠意想不到的街拍等偶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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