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因传播涉刘国梁不实信息被罚,律师解读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近日,一则关于国际乒联第一副主席、WTT世界乒联主席、中国乒协原主席刘国梁的不实信息在互联网传播,误导大量网民关注和讨论。
公安网安部门查明,网民杜某川、汤某在网上恶意传播相关谣言,造成谣言大量传播扩散,影响恶劣。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杜某川、汤某等2人处以行政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切勿编造、传播不实信息。对于任何造谣、传谣行为,警方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希望广大网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针对此事,律师(@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作出解读:此案不仅体现了公安机关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为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提供了典型案例。以下从法律角度展开评析。
一、 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中,杜某川、汤某的违法行为符合以下特征:
1. 主观恶意性:公安部门明确其“恶意传播”行为,表明二人存在编造或明知虚假仍传播的故意;
2. 客观危害性:谣言内容涉及公众人物名誉(如“亿元现金抄家”“被控制”等虚构情节),并通过境外平台倒灌至国内,形成跨区域传播扩散,扰乱正常社会秩序;
3. 后果严重性:谣言在中国乒乓球队备战世乒赛及国际乒联换届关键期传播,可能损害国家体育形象及国际赛事筹备工作。
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对二人处以行政处罚,符合法律对“情节较重”情形的界定。
二、 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体系
此案虽未涉及刑事追责,但需明确网络谣言可能触发的多重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若谣言侵害刘国梁个人名誉权,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九条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本案已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行政处罚实现快速震慑;
3. 刑事责任:若谣言造成严重后果(如严重损害他人名誉或引发公共危机),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
三、 网络空间的“法外之地”误区破除
此案再次强调“网络非法外之地”的法治原则。无论是境外平台传播还是境内二次加工,只要行为人或结果涉及我国管辖范围,均受国内法律约束。例如:
1.境外信息倒灌:本案谣言源头虽在海外,但通过截图、加工回流至国内平台,境内传播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2.平台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难以提前知晓并阻止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然而,若电商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如明知是虚假信息,还放任传播,就应与平台内侵权用户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且不能以和平台内用户之间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来对抗受害者。
四、 公众教育与风险防范
公安机关在通报中呼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这一倡导需结合以下法律实践落地:
1. 信息核验义务:网民应通过官方渠道(如中国乒协声明)交叉验证信息真实性,避免成为谣言传播链的一环;
2. 法律意识提升:需明确“转发即传播”的违法风险,即使非原创者,也可能因扩散不实信息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