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失败不代表法治的失败

作者:秋雨芭蕉  于 2009-7-30 00:3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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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的失败不代表法治的失败

  作者:准备好了

  拜读易中天先生在《经济观察报》上所登载的《德治还是法治》,对许多观
点深以为然,比如长期以来“外儒内法”的真相、“以德治国”殊不可取,均以
历史为鉴点明了我国必须树立法治的现实方向。但易先生认为法家的失败说明其
本身不具备教化功能,因此“全盘法治”不可取,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还得仰仗
人的素质,所以必须与道德相结合,这便值得商榷。

  首先,法家的失败不代表法治的失败。法家所行,不过是与德国“法治国”
这一概念面貌相似的制度体系:立法者以无上权威制定法则,既包括针对官吏群
体的分权制衡与严密监督,也包括遍及每个臣民的赏罚规则,从而产生高压迫使
遵从——这就是著名的“法术势”,从罗马帝国到大秦帝国乃至第三帝国并不存
在多少东西方差别。因此,法家只是将法律作为工具来实行统治,与法治这一
“法律自身的统治”有本质不同。

  法治观念强调普遍性的自然正义,不以任何人上台执政为转移,制定法规者
非神非帝,而是社会规律的理性发现。英国光荣革命时期,洛克提出的“自然权
利”主张,既否定了神授君权,也排除了议会利用立法权践踏个人权利的可能性,
走出权力更替后继续玩弄法律、破坏权利的恶性循环,这才是古罗马哲学家西塞
罗追求的“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或是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摆脱这样的法律”。反
观我国历朝历代,无论是内戚宦官、农民义军,还是豪强武装、宗教组织,只要
夺取了政权,法律即成术势之道,哪有半点法治的影子?

  再谈到人的素质与教化,道德固然有培育良好心性、习俗的功能,但制度信
仰的根本还是在于优良法制。此“优良”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为强制性,即
明示后果、执法如山,法家在这方面做得淋漓尽致;二为普遍性,即排斥特权,
避免因例外而造成教化体系的自我崩溃,法家盛行的封建时代显然无法达到,不
仅君主超然法外,操弄权术又造就大批城狐社鼠,结果全民信仰有如《黑社会》
结尾时的那句台词:“你要是混黑社会,就一定要做最大的、最有权的那个”;
三为尊重权利,使人们不会抛弃法律框架以获得更大福利,似陈胜吴广之境况,
横竖是死,举旗起义倒有一线生机——对此与其说“徒有法不可自行”,不如说
“徒有劣法不可自行”。

  若超越法家建立具备普遍正义的程序体系,对上充分限权、对下充分尊重,
人们认识到规则的意义不仅是约束而且是保护,才会自觉捍卫法治体系,最终形
成信仰。长期以来我们一边批判西方国家的道德沦丧,一边惊叹于这些国家的公
民在缺乏监督时却普遍遵纪守法的现象,其实关键不在于道德教化强调什么,而
在于法律是否优良有效。法家与法治的分野恰恰在此:前者要的是棍棒下的孝子
顺孙,而后者的稳固则来自于信任所凝聚的信仰。

  正因为法治的教化作用最为根本,所以相互分工不应该是“以法治国,以德
育人”的功能性划分。私域是自由的,法治无法延伸至这一领域产生充分效力,
道德即可成为有效补充;但在公共领域,则道德虽不至尘饭涂羹,但至少效力不
充分,无法对权利与权力形成有效规范,需要法治的强制力和严密体系。归结下
来,二者最佳的分工方式应为领域性划分:公域行法治、私域讲道德。

  对比法家与法治、道德与法治这二组关系,还是秦晖先生那句“文化无高下、
制度有优劣”最可殷鉴:不同人群、民族、国家的道德习俗可以不同,但法治的
普遍规律却无二致,良法方可出良民。

(XYS200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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