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对马蓉的“谩骂悬赏杀人”是否否构成“网络暴力”?
文 / 劉龍珠律師
自王宝强声明因马蓉与其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宣布离婚后,马蓉的微博下面骂声一片。很多网友担心,对于马蓉的“谩骂”评论是否会构成“诽谤”或“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对为经验证或者已经证实的时间,在网上发具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马蓉微博下的评论多达近20万条,谩骂占了大多数。评论如: 韩金飞jgd评论:“贱人,你将载入史册,遗臭万年,你将生不如死,不得好死!你不会有好下场的!等着吧!你会遭报应的”!, 或者Z阿丶鑫 评论:“床前马蓉光,疑是出轨装。举头赏宋喆,绿了王宝强。马蓉性欲强,出轨很正常。宝宝工作狂,老宋来帮忙。世人都在防老王,没想老宋翻了墙”。
网民们开始对马蓉和宋喆展开“人肉搜索”,把他们的车牌号,身份证号码,微信号,家庭地址,银行账单,航班号等公布在网上。还有人爆出了“宋喆开房记录”和“马蓉和宋喆的飞行记录”
甚至有网友提及要找人打马蓉和宋喆,例如: 赵先森不是superman :“真心希望大家不要再骂马蓉了[泪][泪][泪] [泪][泪][泪][泪][泪],这种时候,我只希望有人能站出来打她”。在某论坛上,有些激进的网民发出“悬赏杀马宋”的评论,例如小莫西发出“我农家侠愧已发神农令,缴杀此二人”的言论, 下面跟帖的呼声极高。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且根据美国加州民事法,评论并不构成诽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对受害者做出对“人肉搜索”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提到“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谩骂”属于评论的一种,评论是无法构成诽谤罪的。根据中国宪法给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网民们是可以自由的对马蓉做出评论的。所以马蓉是无法控告网友诽谤的。
需注意的是,好多网民对马蓉和宋喆展开“人肉搜索”后并把其资料散播在互联网平台上很可能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法律。然而,网友触犯该法律的可能性是很低的。首先,对人进行“人肉搜索”并不属违法行为。其次,很多咨询例如航班号和家庭住址都是公众信息很容易在网络上查到。最后,“人肉搜索”并没有给马蓉和宋喆带来实质性的损失。所以,网友们不需要担心因为“人肉搜索”其资料负上法律责任。
另外,关于“悬赏杀马宋”的言论,在刑法层面上是有潜在法律责任的。在美国,如若“悬赏评论”里涉及金钱交易,明确时间以及交易地点,马宋若被杀害,该发布者将被控一级谋杀或蓄意谋杀。在中国,蓄意谋杀最高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美国加州,一级谋杀最高刑罚入狱25年或终身监禁。
“悬赏杀马宋”的评论如“我农家侠愧已发神农令,缴杀此二人”不会导致该发布者附上教唆杀人的法律责任。因为此评论缺乏细节,交易金额,如何联系,如何证明马宋已经被杀,和杀人后如何付款。该言论也只能看作为网民一种用来表达愤怒的心情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