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造謠的權利!對嗎?
張三一言
一邊廂我誠邀郭慶海討論有沒有造謠的自由,郭回以:“不看你貼了,只說兩個字:沒有!”不願討論。他邊廂,高寒對張三一言發起大批判(批判條目如下):
大批判理由是張三一言為施曉渝造謠案辯護(插贓);主旨是大批判張三一言的造謠自由論(空炮)。
我認為從法律的角度說,人們有造謠的自由權利。理由如下。
其一
對民眾來說,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就是合法的,對不對?
若說不對,我不和持這觀點的人討論,因為沒有討論的起碼共識和共同的語言。我只和認為對的人討論。
其二
我說的謠言是有限定的:是指沒有造成即時危險和傷害別人(誹謗)的謠言(以下所有提及謠言或造謠都具有這一限定的含意)。
在成熟的自由民主憲政國家,有沒有明文定立禁止謠言的法律?有沒有判處造謠有罪的案例?
若有,請介紹一下。若有,我的判定屬錯。
若沒有,我的判定成立。
或者反向問,現實中有沒有造謠沒有罪的事實存在?有沒有逢謠言必追究的事實存在?
(大凡說有沒有甚麼自由權利,一般都是指法律的。你說沒有虛假報導的自由、沒有造謠的自由,就必須拿出法律條文或案例來作為證據。)
其三
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就是合法的。
沒有法律禁止人們造謠,所以,造謠是合法的,是不是?
人們有自由權利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是不是?
所以,人們有造謠的自由權利!
如果人們要否定我的結論,就必須證明:人們(指民,非指官)沒有自由權利去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或者證明:人們做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就是犯法。
其四
我和大家一樣反對和否定造謠。我是以人性、道德、利害常識理由和角度去反對和否定造謠;我只是反對從法律角度,即有沒有自由權利的角度去反對和否定造謠。
或者這樣說,我認為應然反對和否定造謠,但是反對以實然去否定造謠。
現在問題就出在把人性、道德、利害常識的應然,當作是法律或現實的實然。
其五
法庭判定提供假證供罪,不能轉換或推導成為傳媒假報導罪、造謠罪。
其六,不能把傳媒為了信譽和銷量(利益)而自律、自我禁制虛假新聞報導和造謠當作是法律禁止傳媒虛假新聞報導和人們造謠。
其七
在共產黨禁絕不利它或它不喜歡的真訊息,獨家發放對它有利的虛假訊息情況下,不論你左中右傳媒作親共(根據官方發放的訊息)或中立、反共(民間流傳的訊息)報導,都極難查證事實的真實性。在這樣情況下,絕大多數報導中國消息都變成為虛假報導、造謠;若虛假報導或造謠非法說成立,那麼就要禁止絕大多數有關中國的新聞報導。但是事並非如此,可否由此反證有虛假報導、造謠的自由?
200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