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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山地马拉松相关组织方是否担刑责?律师分析

京港台:2021-5-23 20:12| 来源:上游新闻 | 评论( 9 )  | 我来说几句


白银山地马拉松相关组织方是否担刑责?律师分析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显示,5月22日上午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景区举行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遭遇极端天气,导致多人死伤。截至23日8时,共搜救接回参赛人员151人,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接受治疗,21人不幸遇难。

  据新华社消息,该赛事由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具体赛事运营由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共计172人参与百公里越野赛。

  对于这样一起造成21人死亡的公共安全事件,作为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从法律角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对多名律师进行了采访。

  受访律师均表示,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的相关责任认定,要看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是意外事件?还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的责任认定大不相同。

  

  ▲5月22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景区举行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遭遇极端天气,这是参赛人员在抱团自救。图片来源/受访者

  徐昕:承办方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知名律师徐昕认为,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中承办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承办方安全方案不合理或没有取得审批,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甚至可能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徐昕认为,根据法规,场所管理方也可能同样构成行政违法或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徐昕认为,主办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相关犯罪。

  徐昕认为,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协议约定,依协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徐昕表示,如果此事进入刑事诉讼,被告人和辩护人可能会以局部天气突变为由,主张是意外事件,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甘肃省白银市市长张旭晨在“甘肃白银越野赛马拉松赛事事故”发布会上鞠躬道歉。图片来源/视频截屏

  赵良善:是否尽到安保义务是关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马拉松赛事属于群众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系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良善认为,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对各个路段的地形地貌及各路段通行注意事项未进行相适应的宣传与告知,未在坡道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未配备适当的人员为选手提供予以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以及对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风险告示。

  赵良善说,该事件中,如果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未对天气预报恶劣天气进行风险告示,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如果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明知天气预报赛事当天会出现恶劣天气,却不顾选手的人身安全,仍按原计划举办,从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刑法》。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良善说,如果根据天气预报无法预测赛事当天天气会突变,经认定,赛事当天的天气突变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赛事的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侯德隆:承办方是否担责要看活动安全方案是否完备并落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德隆律师认为,相关责任方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事件调查组的最终调查结果。

  侯德隆说,承办方和场所管理方是否存在责任,要看此事到底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意外事件,还是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是否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到底是属于天灾,还是人祸,“这是一个界定点”。

  侯德隆说,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要责任方是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尤其是承办者。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方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现场人员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措施等。同时,安全方案还需经公安机关的审批。如果方案存在问题,违反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就会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方案和前置审批都没问题,也按方案落实了,并证明确实没过错,没有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那么,该事件仅仅便是一起意外事件。也就是说属于天灾。

  侯德隆说,现实中,各地的相关规定不同。目前,一些地方有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案必须要考虑天气因素,由气象部门为大型活动提供天气预报服务。如果天气因素是承办方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如果承办方最初预案没有考虑天气因素,或者没有落实好预案,或者是承办方已经从气象部门获知可能出现极端天气情况,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而不改变日期,“我觉得,这种过错还是很明显的。”则属于人祸的可能性比较大。

  侯德隆说,如果有承办方确实存在过错,构成行政违法的,应按照行政处罚,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大型群众性安全事故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侯德隆说,同理,场所管理者如果存在过错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可受刑罚。至于其他的运营方和其他各方,根据前期各方签署的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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