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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过中秋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公司和人社局争执

京港台:2021-9-21 09:5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我来说几句


回家过中秋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公司和人社局争执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中秋佳节本是家人团圆,其乐融融的幸福时刻。而南通如皋的一家人却遭遇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孙某在南通一公司从事木工工作,下班后乘坐同事的车回老家过中秋节,不料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孙某当场死亡。公司对人社局工伤认定不服,于是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为工伤。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孙某与季某某系夫妻关系。孙某在南通XX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一商务中心项目上从事木工工作。

  2016年9月14日,孙某下班后回到公司为其提供位于商务中心项目部宿舍短暂停留后,乘坐工友的二轮摩托车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在行至泰兴市××省××铁路大桥东侧施工路段时,工友驾驶的摩托车撞到施工路段土堆上,致孙某死亡。对此,泰兴市公安局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2017年3月30日,包括季某某在内孙某近亲属提起诉讼,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孙某、工友在事故中均承担次要责任。

  2017年7月7日,季某某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也向泰州市人社局提交举证材料,认为孙某合理的上下班路线是从工地到宿舍,其未经负责人同意回如皋老家过节属于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公司向泰州市人社局提交说明,认为孙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28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孙某于2016年9月14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是在下班时间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亡)。

  公司对此不服,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回老家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应当认定为工伤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泰州市人社局认为孙某从宿舍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是在合理下班时间和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的认定是否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上下班途中”应作出全面、合理的理解,需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包括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同时要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虽然孙某平时在单位住宿舍,但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均在如皋市××镇黄庄村,其近亲属居住地亦应属于孙某的住所地之一。据公司证人何某4的陈述,孙某发生事故当天背着包离开宿舍区,且向何某4陈述回老家过节,故孙某当天下班后所要前往的住所地应××为如皋市××镇黄庄村,其回宿舍收拾物品再行回老家过节,应属于下班途中合乎情理的短暂停留。

  中秋节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之乐的中国传统节日,孙某下班后乘坐工友摩托车回位于如皋市××镇××住所××与家人团聚,符合民俗常理和中国国情,且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公司上诉:回到宿舍后,已经完成下班行为,回老家系探亲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公司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的路线是否合理。孙某回如皋老家系探亲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满足目的要素。孙某从工地回到宿舍后,已经完成下班行为,且有证人谈到孙某回到单位宿舍洗漱换衣服,之后才离开宿舍前往如皋老家。同时,孙某老家距离工作地点七十多公里,认定此距离属于上下班途中显然不合理,不满足空间要素。孙某之行为实属回老家过节的探亲行为,不满足目的要素。故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审判决:孙某下班后回老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应当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孙某下班后从宿舍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孙某的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均在如皋市××镇黄庄村,孙某当天下班后回老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孙某因工作性质和路途原因,工作期间通常住在单位为其提供的宿舍里,当天下班后其回宿舍洗漱换衣,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属于合理时间段。故泰州市人社局认定孙某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上下班途中”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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