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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花清瘟,是不是涉嫌违法了?

京港台:2025-1-11 12:10| 来源:玖奌杂货店 | 评论( 6 )  | 我来说几句


连花清瘟,是不是涉嫌违法了?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在这个冬天,连花清瘟又来了。

  网上出现多篇文章,其中包括一些媒体发文,称“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

  这种齐刷刷的在网上一起出现的文章,是不是连花清瘟投放的以软文形式出现的广告?如果是的话,这样进行“拉踩”,是不是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算不算是对达菲的一种贬低?

  根据《广告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是不是在将连花清瘟与达菲这两种药品进行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是不是会让人认为,得了甲流以后,应该选择连花清瘟,而不应该选择达菲?这算是在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吗?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真的优于达菲吗?

  在多篇介绍连花清瘟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早在2009年甲流期间,北京佑安医院等9家三甲医院就联合开展了‘连花清瘟治疗甲型H1N1流感循证医学研究’……研究结果得到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会的一致认可:H1N1病毒核酸转阴时间,连花清瘟与达菲相当;体温起效及体温缓解时间,连花清瘟优于达菲;连花清瘟可有效缓解咳嗽、咽痛、乏力症状。”

  

  我在网上搜索,没有找到这个“连花清瘟治疗甲型H1N1流感循证医学研究”的详细资料,只在一篇文章中有这样的介绍,“2009年甲流疫情期间,全国9家研究单位共同开展的‘连花清瘟胶囊治疗甲型H1N1流行性感冒’的循证医学研究表明,……该研究论文发表于2011年,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6990749216267564&wfr=spider&for=pc

  这样看来,多篇文章所称的“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来源于这篇发表于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的论文。

  但是,要说论文的话,达菲是在国际顶尖医学期刊《柳叶刀》上有发过论文的,比如2014年3月,《柳叶刀-呼吸内科》上刊文,称经过对近3万份H1N1住院患者的数据分析,达菲能将流感的死亡率风险降低19%。

  甲流是自限性的疾病,只需要多喝水,不服用任何药物,轻症也大多能在发病后一周自愈。也就是说,轻症其实不治也行,要治疗的是重症。

  如果要得出“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的结论,是不是更应该从重症的治疗,以及降低死亡率风险上进行比较?但现在,医院在治疗甲流重症时,用达菲更多,还是用连花清瘟更多?

  

  达菲曾经被国际公认为最有效的治疗流感药物之一。现在,凭借“专家论证会的一致认可”,以及发表在“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的一篇论文等,就得出“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的结论,是不是不够严谨?

  获得诺贝尔奖的屠呦呦发现的青蒿素,拯救了全球无数人的生命。

  既然有“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这么重大的发现,可不可以到更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让全世界更多的医生看到?

  早在1999年,达菲就已经在美国完成三期临床,通过美国FDA认证。根据媒体2020年的报道,连花清瘟“在美国进行的针对流感的临床试验二期病例收集已完成”,但这么多年过去了,进展如何了?三期临床,有开始了吗?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7448308061261836&wfr=spider&for=pc

  如果连花清瘟防治甲流真的优于达菲,那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从现有一些证据来看,至少这个结论是不够严谨的。

  如果这些声称“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的文章,是连花清瘟投放的软文广告,这种用一个不够严谨的结论,来宣传自己贬低同行,这样的“拉踩”,是不是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了?

  如果这些文章与连花清瘟无关,而是有媒体主动替连花清瘟报道,这样的报道是不严谨的,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也有损媒体的形象。用粗鄙一点的话来说,这样的媒体,真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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