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违规医疗造成事故 [2011/11]
- 万物德为先 医者尤重之 [2011/11]
本例患者2011年2月25日下午入院,医方在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估,没有结合肝硬化消化道静脉曲张等既往病史禁忌提出最佳治疗方案的情况下,2月28日行心脏支架手术,术后缺乏对患者血液流变的检查与检测,在无血液生化的客观指标支持下滥用大剂量抗凝药物,最终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去世。2011年5月经司法鉴定,医方的过失医疗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严重漠视生命,随意践踏法律,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事实。
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使用暂停执业活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卫医罚字[2010]005号),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李淑梅,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暂停一年执业活动,时间为2010年7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在此期间,李淑梅仍然以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医学会心血管分会主任委员、吉林省心脏病介入治疗中心主任、吉林大学心脏病诊疗中心主任等名义在各种场所从事医疗活动。
本例中,李淑梅主导了患者入院接诊、心脏造影检查、支架手术、出血急救和抢救等医疗活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对于李淑梅暂停执业活动情况采取了隐瞒包庇的做法,全部病历中未见李淑梅的签名。在回答患者家属质疑时,院长说“李淑梅的资格没有问题”;医务处长说“老李太太说了,她没有问题”;李淑梅说“我是指导学生做的,我没有问题”。病历中做为手术医师签字的赵雷在司法鉴定会问询时连患者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都不能回答。(以上证据将在后续司法程序中提交)
因此,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使用暂停执业活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造成本例结果的重要原因。
二、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使用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有5年以上心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从事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自取得相应资质之日起每年作为术者完成至少50例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病例,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提供的病历中,从2月25日患者入院到2月28日手术到3月10日第一次消化道出血,签字诊疗的主要医师刁鸿英 、赵雷、郭子源等人的资质均不符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医师担任的规定。
在11月9日进行的长春市医学会对本例的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医方没有提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提交的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材料。刁鸿英(病历中本例的主治医师)说“我不做介入治疗”,赵雷(病历中本例的术者,主治医师)在回答何时开始从事介入诊疗时说“去年三月”。病历中刘主任医师和艾副主任医师是在3月10日患者消化道出血后才参与诊疗的。 即使加上因暂停执业资格而绝对不能体现在病历中的李淑梅也不符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的法规规范要求。
因此,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使用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是造成本例结果的重要原因。
三、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的医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办法》 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病介入诊疗项目和医师从事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心脏内科病历规范》规定——心血管疾病的病历除按一般病历要求外,尚有下列一些注意点:病史 对病情的判断、分期或心功能的分级有重要价值。凡过去作过的检查,也应尽可能将确切的结果择要在病史中介绍。体格检查 要有全局观点进行系统检查,切不可只注意心血管方面的体征而忽视全身的其他相关表现。检验及其他检查 心血管病例除作常规检验外,一般均应作心电图,X线胸部正、侧位片,超声心动图等检查。视病情作有关特殊检查。《心血管疾病诊疗规范》 规定冠脉内支架术——【 禁忌证 】有出血倾向、脑血管意外、有阿司匹林、力抗栓和抗凝剂治疗禁忌者。【并发症 】抗凝治疗相关的并发症,如穿刺部位、消化道、脑部、肾脏等出血。 抗凝药波立维说明指出【禁忌症】对本品成分过敏者禁用。 近期有活动性出血者(如消化性溃疡或颅内出血等)禁用。慢性糜烂性胃炎、重度食管静脉曲张等禁用。肝脏损伤、有出血倾向患者慎用………
患者是在2月25日和妻子自行开车到医院准备住院检查休息调养的,有正常心电图,不属于急救抢救。28日患者及家属提出自身体质对介入治疗有抵触希望做心脏CT检查并对糖尿病、肝硬化和消化道静脉曲张(多次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检查治疗)的影响主动提出询问时,李淑梅未进行详尽的术前告知和治疗手段说明;反而劝说家属明天有很多手术、今天有时间而迫使家属签字同意手术。患者及家属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在治疗过程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只能接受在吉大二院网站、心内科疗区和李淑梅个人主页介绍的李主任教授的诊疗意见。如果在被明确告知手术后用药会引起出血的情况下,一定会广泛了解三思而后行的,绝不会在入院第三天尚未做诊疗规范规定的各项检查就同意手术的。
医方在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估,没有结合肝硬化消化道静脉曲张等既往病史禁忌提出最佳治疗方案的情况下,2月28日即行心脏支架手术,术后缺乏对患者血液流变的检查与检测,在无血液生化的客观指标支持下滥用大剂量抗凝药物,导致患者消化道出血去世。正如法医所言,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心脏病人因失血死亡,医院一定负有责任。经司法鉴定,医方的过失医疗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医疗活动是是造成本例结果的直接原因。
根据《心血管病介入诊疗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和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独立从事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活动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隐瞒不报的;滥用介入诊疗技术的。本例医疗事故鉴定11月9日在长春市医学会进行,结果于15日内公布。
综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基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及医务人员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的因果关系,辩证地分析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的矛盾,医疗过失行为做为外因在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的条件下,成为决定患者病情发展死亡的决定因素。本例的医疗事故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在月初南京审理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中,检察官当庭喊出既然你天良丧尽,法律就绝不容情!杀!杀无赦!” 本例中医方同样严重漠视生命,随意践踏法律。
万物德为先,医者尤重之;医无德者,不堪为医;以德为先,杏林春暖;救死扶伤,人命关天;违规医疗,铁证如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