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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提交了对莫虎撤诉和惩罚两个动议的回复 ZT

作者:神马都是浮云  于 2011-7-23 23:2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网络文摘|已有1评论

附上海明的回复,法律语言不严谨,请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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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持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以及南郡联邦执照的律师,正式确认以下几点:
1. 我是海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此案被告的代理。我完全熟知此案的文件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关的事实。
2. 原告在2011年4月28日提起诉讼,在2011年5月13日做过一次as of right(不知道法律专业如何翻译,好像是不用申请就有的修改权利)修改。大约在2011年6月8日,原告提出一个修改动议,在被告不反对的情况下得到 批准。至今为止,除了美国体操协会之外,所有的被告都进入此案。(注:除保险公司外,其它被撤诉的被告也没有进入此案,而美国体操协会的没有进入,证明了 他们与美国体操协会达成秘密平反协议是假的)。
3.此案的所有被告中没有任何一家对修改提出抗诉和回应。
4.我们同意了三家保险公司把回复延期至2011年7月29日的请求,并通过谈判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莫虎律师是被告刘谢莫的代理。莫虎提出了一个基于 failure to state a claim(注:不知道法律专业翻译,意思大概是起诉理由不足)的撤诉动议以及一个基于没有管辖权的第二个撤诉动议。2011年7月25日是原告对两个动 议的抗诉截止期。
5.在最后一次修改之后,又发现了与莫虎代理的被告有关的新证据。莫虎在撤诉动议中说,说薛伟森的宣誓证词表明薛不是美国公民。他在2002年放弃了美国 公民并移居中国香港。据此,原告主动把被告薛从诉状中撤除,并得到了沙法官的批准。原告还主动撤除了AOL,也同样得到沙法官的批准。
6.最后的修改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指控,仅仅是终止了对AOL和薛的指控,并撤销了莫虎动议中挑战的与性侵、迫害相关的指控(这也是一个合理辩护)。莫虎不应该反对这些改变。
7. 由于最后的修改没有增加新的指控,原告只是在修辞上做了一些润色,这些被告是应该了解的。
8.除了主动撤诉之外i,所有修改只与莫虎代理的被告有关。
9.规则规定,“leave shall be freely given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原告有撤诉和改状得自由?),不容许修改诉状是侵权行为(注:大致如此)。
10.诉状提出之后,如果有新的发现便可以修改诉状,这是法庭赋予的权利。
11.如果修改是在较晚阶段发生的,可能对对方不够公平。但是目前没有任何被告提出异议。莫虎的撤诉动议不是这种异议,因此对诉状的修改和润色并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因此,我们谨请批准本动议的所有要求(注:没看出海明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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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海明回复驴唇不对马嘴,他自己也不知道要说什么,但是这都不重要,甚至这就是他想要的。那就是法官打回这个回复,这样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就都落到桑兰自 己宣誓签字的另外一个回复上了。海明不蠢。只是法庭和莫虎都不会认可他的这个金蝉脱壳只计,最后事实清楚之后,桑兰也不会同意,如果她不愚蠢之极的话。谁 知道,也许最后会演绎一出瘫女舍身救情哥的爱情绝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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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 神马都是浮云 2011-7-23 23:20
mgzww999
四两拨千斤,海明把被惩罚的千斤拨给了谁?

海明提交了对莫虎撤诉和惩罚两个动议的回应之后,发表博文说他是四两拨千斤,然而大家看到的却是蚍蜉撼大树和驴唇不对马嘴。

反对撤诉动议的回应了无新意,虽然没有看到21页的证据,但是也可以肯定没有任何新东西,更没有对莫虎的撤诉动议进行正面回答。它只是重复了诉状中的剩余项目的全部内容,海明驴唇不对马嘴吗?不是,这正是海明的真实目的。

海明对莫虎惩罚动议的回应简直就是笑话。莫虎要求的惩罚是针对海明在处理整个案件的行为而来的,海明的回答却是他最后一次对诉状的修改,又一个驴唇不对马嘴。海明真的这么愚蠢无知吗?真的不知道莫虎动议是针对什么而发的?真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回应莫虎的两个动议吗?真的就以为他的回应是四两拨千斤吗?当然不是。海明无论如何也是一个有执照的律师,对法律不可能错解到连我们一般人都不如的程度。那么我们就要问,为什么海明搞了这样两个不伦不类、驴唇不对马嘴的回应呢?他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逃脱责任,把一切欺骗法庭、乱诉的责任都推给桑兰。以下是我的分析:

先看他对惩罚动议的回复,我已经指出,海明回复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由于莫虎的动议是在他最后一次修改诉状之后提出来的,所以莫虎惩罚动议针对的只是他对诉状最后的修订,而对以前的版本莫虎是接受了的。因此他给出了四个理由作为回应,指出莫虎的惩罚动议是没有道理的。这四个理由是:1. 他的修改没有程序错误,而且法庭已经接受了他的修改。2. 新的修改中唯一与莫虎的代理人有关的,是撤出了对薛的起诉,而莫虎也是同意的(这是一个有意义的回应)。3. 在最后的版本中,与莫虎代理人有关的内容没有任何实质改变,只是修辞上的润色而已。4. 按照法律条文,他有权对诉状进行修改。海明再愚蠢也不可能犯这样明显的逻辑错误,认为莫虎的惩罚动议仅仅是针对他最后的修改而来的。因此他除了浑水摸鱼的狡辩之外,还有更深一层的目的,就是为自己开脱。当然,仅仅从这一点还不能完全看出海明的真实目的,但是如果结合另外一个回应一起看,海明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

另外一个回应非常有意思,不,应该说非常非常有深意。他给桑兰设了一个大全套。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这个回应不仅仅是对撤诉动议的回应,也是对惩罚动议的回应。它一开始就明确说明:“我,该案件的原告,桑兰自愿而正式的宣布,这是我在宣誓之后提交的证词,它是对被告撤诉动议和惩罚动议的回应。”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它只是桑兰一个人的证词,而且是在宣誓之后的证词,海明没有参与,这在后面的签字中也可以看出来。第二,这个文件回应的不仅仅是撤诉动议,而且还有惩罚动议。如果说撤诉动议由原告一个人回应还说得过去,因为撤诉的最终决定权在原告手中。但是惩罚动议明确是针对海明和桑兰两个人的,而这个回应却只有桑兰一个人宣誓并签字。海明在这里把责任已经完全推给桑兰了。

如果上面的分析还不足以证明这一点的话,再结合海明的另外一个对惩罚动议的回应,就完全没有任何疑问了。海明自己的回应至少有三个目的,一是表明他的最后版本与最初版本没有内容上的变化,对起诉书中的内容的真实性他也没有责任,因为在桑兰一个人的宣誓证词中已经再次、正式宣布她对诉状中的内容负全部责任。二是表明,桑兰原来说她手中有新的证证据,海明最初是在相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才代理起诉的。但是在桑兰来美国之后并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这就是他反复强调在桑兰来美国之后的最后修改中并没有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海明对起诉书中的事实没有伪证的责任,顶多是不够细心、没经调查就盲目的相信了桑兰。第三个目的最阴险,海明知道他这种驴唇不对马嘴的辩护一定会被法庭打回作废,而这正是海明的目的。他的这个回应被打回之后,剩下的就只有桑兰一个人签字并宣誓提供的证词了,它不但是对两个动议的回应,而且是在宣誓之后承担了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这样,海明就与伪证和惩罚没有任何关系了。

海明的确是四两拨了千斤,但不是拨掉了莫虎的千斤,而是把伪证和惩罚的千斤责任全都拨到桑兰一个人身上了。桑兰用她自己一个人签字并宣誓的证词在法律上把所有责任揽在自己身上了。但是法庭会容许海明金蝉脱壳吗?如果桑兰能够证明是海明骗了她,她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一个人提供了这样的证词,海明还是难逃责任,而且又加了一个欺骗代理人的罪状,这一条所面对的惩罚可能更严重,就算他逃避了法律的惩罚,谁还会情一个给自己代理人下圈套的律师。但是以桑兰的自负和无知,她一定会说,至少在法庭判决惩罚前会说,海明没有骗她,一切都是她自己的决定。莫虎说桑兰要摔在法律上,现在桑兰不但要摔在法律上,而且是在海明已经把垫子撤走之后,重重的大头朝下摔在了法庭的水泥地上。

四两拨千斤。千斤重担压桑兰。图穷匕首见,匕首直至心口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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