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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明的回复,法律语言不严谨,请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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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持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以及南郡联邦执照的律师,正式确认以下几点:
1. 我是海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此案被告的代理。我完全熟知此案的文件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关的事实。
2. 原告在2011年4月28日提起诉讼,在2011年5月13日做过一次as of
right(不知道法律专业如何翻译,好像是不用申请就有的修改权利)修改。大约在2011年6月8日,原告提出一个修改动议,在被告不反对的情况下得到
批准。至今为止,除了美国体操协会之外,所有的被告都进入此案。(注:除保险公司外,其它被撤诉的被告也没有进入此案,而美国体操协会的没有进入,证明了
他们与美国体操协会达成秘密平反协议是假的)。
3.此案的所有被告中没有任何一家对修改提出抗诉和回应。
4.我们同意了三家保险公司把回复延期至2011年7月29日的请求,并通过谈判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莫虎律师是被告刘谢莫的代理。莫虎提出了一个基于
failure to state a
claim(注:不知道法律专业翻译,意思大概是起诉理由不足)的撤诉动议以及一个基于没有管辖权的第二个撤诉动议。2011年7月25日是原告对两个动
议的抗诉截止期。
5.在最后一次修改之后,又发现了与莫虎代理的被告有关的新证据。莫虎在撤诉动议中说,说薛伟森的宣誓证词表明薛不是美国公民。他在2002年放弃了美国
公民并移居中国香港。据此,原告主动把被告薛从诉状中撤除,并得到了沙法官的批准。原告还主动撤除了AOL,也同样得到沙法官的批准。
6.最后的修改没有增加任何新的指控,仅仅是终止了对AOL和薛的指控,并撤销了莫虎动议中挑战的与性侵、迫害相关的指控(这也是一个合理辩护)。莫虎不应该反对这些改变。
7. 由于最后的修改没有增加新的指控,原告只是在修辞上做了一些润色,这些被告是应该了解的。
8.除了主动撤诉之外i,所有修改只与莫虎代理的被告有关。
9.规则规定,“leave shall be freely given when justice so requires”(原告有撤诉和改状得自由?),不容许修改诉状是侵权行为(注:大致如此)。
10.诉状提出之后,如果有新的发现便可以修改诉状,这是法庭赋予的权利。
11.如果修改是在较晚阶段发生的,可能对对方不够公平。但是目前没有任何被告提出异议。莫虎的撤诉动议不是这种异议,因此对诉状的修改和润色并没有侵犯对方的权益。
因此,我们谨请批准本动议的所有要求(注:没看出海明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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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海明回复驴唇不对马嘴,他自己也不知道要说什么,但是这都不重要,甚至这就是他想要的。那就是法官打回这个回复,这样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就都落到桑兰自
己宣誓签字的另外一个回复上了。海明不蠢。只是法庭和莫虎都不会认可他的这个金蝉脱壳只计,最后事实清楚之后,桑兰也不会同意,如果她不愚蠢之极的话。谁
知道,也许最后会演绎一出瘫女舍身救情哥的爱情绝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