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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家长打骂坠亡 家属向大楼管理方索赔80余万

京港台:2020-8-13 1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 评论( 5 )  | 我来说几句


女孩被家长打骂坠亡 家属向大楼管理方索赔80余万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广州14岁女孩小冯以2分之差与重点高中失之交臂,父母得知小冯存在早恋情况后,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次,母亲还气愤地打了她几耳光。小冯随即离家出走,之后被发现坠楼身亡。

  是失足坠楼还是跳楼自杀?

  小冯的父母将大楼管理方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楼管理方无责。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份民事判决书。

  14岁女孩没考上重点高中 家长发现早恋情况打其耳光

  租住在广州黄埔区的冯某和简某育有两女,14岁的大女儿小冯平时成绩不错,但中考却以2分之差无缘重点高中。

  “我们通过查看她的手机通话记录,还有从我小女儿口中得知她有早恋现象,我们询问过她,她也承认了。没有考上重点高中且有早恋情况,有点生气,把她的几本书扔到她身上,说了她几句,但后来也有开导过她。”简某说,“2019年8月29日中午,因小冯与男同学交往的事情批评了她,当时她和以前一样什么话也不说,于是很气愤地打了她几耳光。”

  之后简某带着小女儿出去购物,回来时小冯已经不在出租屋。夫妻二人到处去找都找不到她,一直到30日凌晨未果,这才回家。

  简某以为,人口失踪24小时才能报警,因此一直没有报案。

  事实上,小冯在这之前就有离家出走的先例。据简某称,之前因小冯与男同学来往密切,她有打骂过小冯三四次,小冯平时很乖,学习成绩也很好,做家务也很好。

  “以前打骂小冯和这一次一样没有什么异常反应,她离家出走过两次,但都是在家附近没有走远,有一次是她自己回来的,有一次是我在家旁边的小河边找到她的。”简某说。

  女孩离家出走 坠亡在老旧办公楼下

  2019年8月29日晚,在广州黄埔火车站大院内旧办公楼下,一名女孩躺在血泊中。民警赶到现场时,医院已确认无生命体征。

  这栋办公楼是一座旧办公楼,一至三层已经闲置,第四层为职工间休宿舍,五楼为楼顶天台。

  视频监控显示,8月29日18点25分,女孩进入黄埔火车站院内,18点25分42秒女孩向新办公楼走去,18点25分55秒进入新办公楼大门,但因新办公楼内部楼梯上锁,无法通往楼顶。

  18点26分54秒,女孩走出新办公楼大门,并向旧办公楼走去,并于18点27分16秒消失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距现场约1公里外的视频监控拍到,18时33分事发现场的楼顶上有一个白色影子坠落。经过走访调查,民警找到了冯某夫妇,最终确认死者就是小冯。

  一审判决: 大楼管理方赔偿9.9万余元

  14岁花季少女到底是不幸失足还是跳楼自杀?在冯某夫妇看来,他们的教育行为和小冯的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小冯是跳楼自杀。

  他们认为,案发办公楼是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设置警示标语,以致14岁的小女孩也能自由进出。于是诉至法院索赔8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小冯的死亡定性为高坠死亡,冯某、简某不同意尸检并称对小冯的死亡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小冯正值花季,却高坠死亡,令人深感痛惜。小冯的死亡是因冯某、简某的教育方法不当及二人未尽监护责任所致。二人对小冯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而黄埔火车站虽然不是客运站,但是作为货物运输车站,其面向的也是不特定人群,也应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公共场所,应承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

  法院酌定黄埔火车站承担10%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其所属公司支付9.9万余元。

  二审判决: 大楼管理方无责不用赔

  一审判决后,黄埔火车站一方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隶属广深铁路公司的黄埔火车站是一个货运场所,企业对外开门营业是应有之义,而且货运站经营业务范畴并不包括旅客运输服务,在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内,并非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其办公建筑设施对未成年人也不具有诱惑力,要求其对大门上锁和设置警示牌显然超出了企业正常经营可以预见的安保范围。

  小冯进入货运站场是其自主行为,不能任意扩大一般企业应承担的安保义务范围。案发地黄埔火车站的旧办公楼内仍有员工使用,楼道及天台保持畅通符合消防管理要求。

  虽然小冯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但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高一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判断。

  调查显示,小冯坠亡前抵达天台后需要另行爬上东南角高达1.3米、面积超过10平方左右的平台,可见攀上接近其身高的平台完全是小冯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与天台东南角位置平台上是否设置护栏没有因果关系。

  加上案发前小冯被打骂等情节,在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应由其个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坠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审于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冯某夫妇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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