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庭分民事诉讼(civil court)和刑事诉讼(criminal
court)。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陪审团审理,但如果需要,那么陪审团由12个普通公民组成。在加州,民事诉讼中,陪审团里有九个人以上同意诉讼的一方,这一方就算是胜了案子。但要是刑事诉讼中,要确定一个人有罪,12位陪审员都要同意此人有罪才行。如果有一位陪审员不同意,那有罪的裁定就不能成立。如果12个人在进行了长久的审议 (deliberation) 后仍然不能够统一意见,称为hung jury,那这个案子就会被法官宣布流审 (mistrial)。流审后,检察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此案重审;或是与被告达成庭外协议;或是认为证据不足,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美国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宁可错放一千,也不错判一个。基于这个原则,法律对于陪审团对罪犯定罪的标准是:只有在毫无合理的疑问(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的情况下,才能对此人定罪。任何陪审员,如果有合理的疑问,那么你必须判此人无罪—-you
must acquit the defendant if you have the reasonable doubt。注意这里英文里用的是must,不是should。
刑事诉讼里,证实被告有罪的证据,证人,以及被告犯罪的动机等等,都要检察官呈示给陪审团,用英文就是the
burden is on prosecution所以检察官要经过非常仔细的材料整理,工作量很大。而被告律师的工作相对容易得多,他们只需寻找检察官证据里的漏洞,为了给被告开脱,可以随便指控另外的人是罪犯,因为他们不管说谁是罪犯,都不用在法庭上给出证据。辩护律师成功地使被告被判无罪,有两个知名案件的例子:O.J.Simpson的杀妻案,辩护律师只需告诉陪审团,检方的一个主要证人是种族主义者;再者,洛杉矶警方的实验室里管理混乱,证据有被污染的可能。尽管证据充足,最后O.J.Simpson还是以无罪释放。另一个例子是最近的Casey Anthony杀女案,辩护律师对于小女孩Caylee 是怎样死的胡说八道,但他们不用给出证据。相反,检察官没有给出Casey
Anthony的杀女动机,因为缺乏直接杀女的证据,Casey Anthony同样最后被无罪释放。
如果是这两个案件是检方的重大失败,那么Dr.Murray 的案件,则是检方胜利的样本。检察官David Walgren 和Debra Brazil把材料组织得很好,从案发那天起Dr.Murray
的举动谈起:
--杰克逊停止呼吸后,没有打911,而是忙着收药瓶子。不跟急救人员和医生谈及麻醉剂的事 --》证明医生知道自己做得不对,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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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逊停止呼吸前,电话记录显示医生不停地打电话 --》
证明医生在使用麻醉剂的时候不好好看护病人,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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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时发生之前,多次买麻醉剂 –》 证明Dr.Murray 自己亲自把麻醉剂买来,不是杰克逊自己买的
-- Dr. Murray 和警方的谈话记录,自己承认每晚给杰克逊使用麻醉剂入眠—》证明医生自己承认滥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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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医生的解剖结果,杰克逊体内麻醉剂的浓度极大 –》 证明滥用药物造成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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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学医生作证,杰克逊在多种药剂混合使用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自我服用麻醉剂--》证明是Dr. Murray 的责任使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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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专家作证,没有服药记录,没有剂量仪器,在家里滥用麻醉剂,不及时打电话求救,使用麻醉剂时擅自离开病人等等都是渎职行为 –》 从医学界的标准衡量Dr.Murray的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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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剂专家演证,根据尸体解剖数据结合电脑模型证明大量的麻醉剂是怎样进入杰克逊的体内的 –》 证明Dr. Murray过分的滥用麻醉剂导致病人死亡
这样一步一步地,检察官收紧了网。他们说,即使辩方的争辩说杰克逊本人给自己使用麻醉剂,作为他的私人医生,让病人自己有机会滥用药物,还是医生的失职。等到辩方开始传唤证人的时候,跟着本案看的大多数人已经有了Dr.Murray有罪的结论。检察官Walgren更上层楼,让许多辩方的证人说出于检方有利的话。等到法庭辩论快结束的时候,辩护律师已经不再指望陪审团会判Dr.Murray
无罪,他们最大的希望就是有一两个陪审员有疑问不肯给Dr.Murray 定罪,达到流审的结果。
我本人曾经做过两次刑事诉讼案的陪审员,在这里给陪审团说句话。好多人在重大犯罪案让罪犯无罪释放的时候,往往指责陪审团。陪审员是从四面八方找来的,每个人的背景不同,固然很难预测。其实一个判案失败,很大一部分是检察官的责任。检察官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大家都认为检察官不会想让罪犯逃脱,都同情检察官。但是,正是检察官的整个证明里面有漏洞,让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陪审员一旦有了the
reasonable doubt,前面说了,陪审员只能让罪犯走路。再有就是有钱的被告,可以花重金聘请很有名气的专家。这些专家坐到证人席上头头是道煞有介事地说一通,有时也会让陪审员们同意检察官的证据有问题,只能无罪释放被告。陪审团其实能够做出的选择很少。从你坐到陪审团
(jury panel)的位置上的那个时刻起,你就失去了在听证期间随便议论本案的自由。直到本案结束,你才能够随便议论。作为陪审员,你每天的工作就是听取证据,在审议(deliberation)之前,你不能跟任何人讨论本案,包括你自己的家人朋友,甚至同在一个陪审团的其他陪审员。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你自己在审议本案的前期形成自己的观点。你要对法庭诚实,不能私自搜集本案的资料,即使搜集了也不能用,因为本案的审议只能用呈于法庭的资料。等到全部听证完毕,陪审团开始审议的时候,全体陪审员要被关进deliberation
room。这间屋子有两道铁门,钥匙在法庭的警卫手里,任何人不能进去。陪审团跟外面的联系,通过一个电铃。怎样按就是有了判定结果 (reach a verdict), 怎样按就是要求资料,怎样按就是流审等等。审议只能在所有陪审员都在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几个人单独议论。室内附有厕所,一个陪审员去方便的时候,大家都要停止审议,直到这个人回来。每天下午到了法庭下班的时候,法庭警卫会进来放大家回家。陪审团在审议的时候,争得脸红脖子粗,吵起架来是常事,因为陪审员都互不相识,从法庭的资料用起,最后达到共识。说实在的,当十二个人都认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时候,往往从法律上面来讲的确是最正确的决定。
我本人不是杰克逊的粉丝,对Dr.Murray
比较同情。但全案听证完毕,我能做出的结论也是有罪。认识Dr.Murray 的人都说他是个好医生,我不怀疑这一点。但是,医生应该有医生的标准,要有医德,不能因为金钱,名誉或是做个滥好人对病人百依百顺就放弃了这些道德标准。杰克逊自己滥用药品是肯定的,他想要的就是个能够容忍他这么做的医生,Dr.
Murray就成了这么个医生。结果是,杰克逊赔上了自己的生命,医生也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职业损失。Dr.
Murray现在要通过电视把自己在法庭上不能说的话说出来,但我认为为时已晚。Dr.
Murray 自己应该吸收的教训就是:为人不可太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