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

作者:hwangjinzi  于 2013-1-24 22:2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2评论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最经典的例子之一。讲的是两个嫌疑犯(A和B)作案后被警察抓住,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
  在这个例子里,博弈的参加者就是两个嫌疑犯A和B,他们每个人都有两个策略即坦白和不坦白,判刑的年数就是他们的支付。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A和B均坦白或均不坦白、A坦白B不坦白或者B坦白A不坦白,是博弈的结果。A和B均坦白是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这是因为,假定A选择坦白的话,B最好是选择坦白,因为B坦白判8年而抵赖却要判十年;假定A选择抵赖的话,B最好还是选择坦白,因为B坦白判不被判刑而抵赖确要被判刑1年。即是说,不管A坦白或抵赖,B的最佳选择都是坦白。反过来,同样地,不管B是坦白还是抵赖,A的最佳选择也是坦白。结果,两个人都选择了坦白,各判刑8年。在(坦白、坦白)这个组合中,A和B都不能通过单方面的改变行动增加自己的收益,于是谁也没有动力游离这个组合,因此这个组合是纳什均衡。
    
囚徒困境反映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如果A和B都选择抵赖,各判刑1年,显然比都选择坦白各判刑8年好得多。当然,A和B可以在被警察抓到之前订立一个"攻守同盟",但是这可能不会有用,因为它不构成纳什均衡,没有人有积极性遵守这个协定。

    
实证分析:
    "
囚犯困境"在经济学上有很多应用,也有力地解释了一些经济现象。


喜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消失

    据9月14日《检察日报》报道: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先醒目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被名人名言和装饰画代替了,在押人员标志性的光头变成了平头……

    笔者喜悦:虽然这仅是全国为数众多的看守所中的一家,但冰山既已开始消融,离形成大江万流奔腾的局面就不会太远了。

    在一些译制片和港剧中,我们经常可听到这样一句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同样熟悉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两句话充分反映了中西方两种不同法律文化、不同人文精神的差异所在。

    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是是重口供而轻证据。这一特点,在司法机关审讯室内犯罪嫌疑人抬头可见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八个字上有着明显的体现。由于重口供而轻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往往导致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对犯罪嫌疑人最终的审判结果上,更是无法摆脱这样的尴尬:不是从宽就是从严,似乎就没有可按其罪而定其刑的情况出现。因为坦白自然从宽,而沉默则往往是抗拒的表现。因此,嫌疑人对提出的问题必须回答,如果嫌疑人选择沉默或因确与案件无关而无法回答,就被视为抗拒。

    在这样长期的怪现象之下,犯罪嫌疑人自然谈不上沉默权。按照法律规定,本当是办案者根据侦查到的证据来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司法程序,在法院宣判之前,嫌疑人都不是罪犯,这是法律上的无罪推定。然而由于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仍然不是办案者找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而是嫌疑人找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无罪推定成了有罪推定。举证的责任颠倒了,法律的本意也就被颠覆了。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有了较大的进步,这是因为对外开放以来,思想禁区被逐步打破,对外交流日趋频繁。一年多前,上海的法学家已经提出了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为“主动坦白从宽,允许保持沉默”,这体现了法学家的进步。而如今,看守所在实践中取消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则表明了司法实践的进步,实是可喜。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你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钱包被抓,你如果牙口硬扛得住就承认这次钱包里有2000元的事实,其它的打死也不说,按照现行的标准只是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但是你假如扛不住,听信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教,来个竹筒倒豆子,把你过去曾经盗窃10万、20多万元的问题全部交代了,对不起,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说无期徒刑就在那向你热情招手,按照新修改的刑罚判无期徒刑最短也要在里面待上18年,你说牢底是不是穿了。
这就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是怎么来的。
这是监狱里犯人经验的真实写照。里面还有句话,“来的早不如判的少”也是上面经验的总结。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2

支持
2

鲜花

刚表态过的朋友 (4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2 回复 徐福男儿 2013-1-24 22:55
文化大革命时,打击反革命有“从重,从快,从严”的说法,造成了多少冤魂!三十多年过去了,现在总算看到执法观念上有一些改变,虽然姗姗来迟,总比独裁依旧好,也说明世界民主潮流不是独裁者强硬就可以抵制的。
1 回复 hwangjinzi 2013-1-25 18:26
徐福男儿: 文化大革命时,打击反革命有“从重,从快,从严”的说法,造成了多少冤魂!三十多年过去了,现在总算看到执法观念上有一些改变,虽然姗姗来迟,总比独裁依旧好, ...
是啊!人和社会都需要进步的吗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4-3-26 19:19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