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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生三胎后被开除 原单位:从事计生工作仍违规

京港台:2021-3-31 00:00| 来源:新京报 | 评论( 6 )  | 我来说几句


女子生三胎后被开除 原单位:从事计生工作仍违规

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2020 年 8 月,杭州李女士生下第三个孩子。同年 12 月,李女士收到原单位杭州萧山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女士认为,原单位以 " 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 " 为由,将尚处法定哺乳期的自己开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后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原单位支付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年终奖等共计 146000 元。

  对此,河庄街道办事处称,李女士为专职社区工作者,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给街道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

  3 月 29 日,李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其仲裁请求于 3 月 9 日被驳回后,她已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女士收到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受访者供图

  李女士:产假结束后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据李女士介绍,她于 2009 年大学毕业后,作为 " 大学生村官 " 进入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处城隍庙社区工作。2012 年 10 月,她被调至河庄街道办下辖的建设村村委会工作。2013 年 4 月,她的第一个孩子出生。2016 年 2 月,因个人发展原因她提出离职," 去创业了 "。

  2017 年 8 月,李女士生下第二个孩子。同年 11 月,李女士返回河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工作," 大概七八月份接到街道办电话让我回去工作,因为大学生村官离职未满三年可以转为社区工作者。我在卫生与计划生育科室。"

  2019 年,李女士再次怀孕,她打算将意外怀上的第三胎生下来。2020 年 8 月,李女士生下第三个孩子,"90 天的产假休满后,我主动到单位上班,党建办的负责人跟我说产假是 128 天,让我休满 128 天再来,到时候给我办(离职)手续。" 同年 12 月 16 日,她收到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女士认为,当时她尚处法定哺乳期内,此举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李女士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李女士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在河庄街道办事处工作。现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17 条、第 18 条,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44 条 "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

  另据《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杭社建(2019)2 号】第 25 条第 6 项 " 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或文件政策规定的情形的应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 " 的规定,李女士被要求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工资发放到 2020 年 7 月,社保和公积金交到 2020 年 12 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写明 "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签字处附有李女士的全名。

  对此,李女士表示,虽然她签了字," 但这并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实际上是(街道办)单方面辞退我。"

  街道办: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2021 年 1 月,李女士向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河庄街道办事处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0000 元;支付拖欠工资、奖金及年终奖 76000 元。

  李女士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42 条的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生育三孩的事实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且没有违反街道办的任何规章制度。"

  据李女士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对于李女士的申请,河庄街道办事处辩称,李女士为专职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系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在此情形下,李女士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第三胎,给街道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街道办相关人员多次与李女士沟通,但李女士仍坚持生育第三胎,分娩后一直未到街道办工作,也并未请假,属于个人长期旷工行为。

  河庄街道办事处还提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是街道办单方面违法解除," 退一步讲,根据李女士违法生育的行为及《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杭州钱塘新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李女士长期旷工的行为,街道办均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地仲裁委:驳回李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

  仲裁委查明后认为,李女士确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按规定街道办可不给予李女士相关产假待遇;李女士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理应掌握并熟悉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然而在此前提下,李女士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因此,街道办当然可以依据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其所在地有关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要求李女士退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表示,李女士亦在相关文书中进行签字确认,表面对文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综上,3 月 9 日,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女士的各项仲裁请求。

  对于此仲裁结果,李女士不服," 违反计生条例这个可以讨论,但说我旷工要拿出证据。" 李女士称,目前她已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月 29 日下午,河庄街道办事处一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街道办已知晓李女士提起诉讼," 官司自然会有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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