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的糖果 *伪广告*说法律:募捐、代收、欺诈与民事案

作者:whyuask  于 2011-9-4 15: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岂有此理|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47评论

关键词:

(伪广告的意思,这帖貌似说糖果,实是说法律给观火等几位。)
我所在的公司,卖糖果,在本地很受欢迎。而批发$500以上则有25%折扣。
实际操作中,除了一般团购折扣价外,还有一种有趣的运作方式叫Fund-raising
比如某小学一帮球队孩子想给教练买礼物,他们可以批发$600糖果(折扣价格)以“高教练礼物”基金名义零售给来往的家长,卖零售价可得$800,利润$200买礼物;但他们也可以无需先找父母拿本金,而是直接到我们公司开一个Fund-raising组账号,发传单给家长们,家长各自到我们公司网页,在指定组账号下注册为组员,然后各自定自己喜欢的糖果,网上付费(零售价)。最后我公司把总金额25%交给Fund-raising组账号的负责人。皆大欢喜。

我不是律师,可能以下用词不那么专业,但基于每天实际发生的业务和我所了解的相关知识:
1、我们公司审查募捐资格吗?
不审查。实际上“私募”完全基于个人信任,无任何资格审查……直到,你发现募捐人挪用款项你可以告他欺诈。
而“公益基金”的大机构,根据公益募捐法,由当地检察官代表“公益受益人”监督是否存在挪用款项,更严格一些。

2、什么叫非法
请注意,即使是公益募捐法,也只监督挪用款项行为,不监督募款理由。比如“癌症病人关怀”基金是否用于病人,受法律管,而“是否被所有癌症病人授权”,不归法律管,那是民事纠纷。
更不用说“高教练礼物基金”是否有高教练授权了。高教练不领情,可以提请民事诉讼,但不能告募捐“非法”。
只有与募捐名义不符的挪用款项行为为非法,可以构成刑事罪。而授权纠纷是民事诉讼。
另外说句,所有文明国家都使用无罪推定原则,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别人挪用款项,否则象某网友那样在村头随便怀疑别人诈捐卷款之类,是可笑且违法的。

3、民事诉讼告什么?
在没有证据说募捐人挪用款项时,受益人也去可以告募捐人侵犯名誉,比如贺母可以向法庭证明贝克的募捐损害了她家名誉,要求基金解散,逼着俺收回小$50,也伤害下俺的感情,那会很有趣;
或者如岳博士说的,告贝壳四人帮用了贺梅照片侵犯肖像权 - 不过据我所知要证明对方把肖像用于赢利目的;
或告侵犯隐私权 - 但又据我所知使用公开场合拍摄的新闻图片不侵犯隐私,包括狗崽队追死戴妃都没判侵犯隐私,是因为当时在“公”路上;
或告募捐人有不利贺家言论 - 可是任何“道德批评”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除非有捏造情节。

4、募捐所得属于谁?
募捐所得首先保护捐款人利益(意愿),即募捐人最大义务是按募捐名义使用款项。以贝家这个“贺梅旅行与照料基金”为例,管理人King只要保证大部分钱“要么”用在贺梅来美花费,“要么”作贝克夫妇去中国费用,“甚至”相当多部分报销他管理基金电话和油费,只要他帐务清楚真实,并被捐款人认可,他就不违法。贺梅不能以任何办法强制该基金给她钱,只能就基金使用她名字提出异议。这个钱不“属于”贺梅,当然贺母可以尝试以侵害名誉的理由要求法庭冻结和清算该基金,但“即使”胜诉,也未必能私得这个钱,因为名誉受损的赔偿该由募捐人出,而不是损害捐款人利益。更可能是退俺钱伤害下俺的感情。

5、我们公司是什么角色
在每张confirmation page上,我们会写上:本公司仅代xxx组(xx基金)收取款项,我们不代表该基金的行为,我们不提供您receipt,请自行与您的募捐人联系。
换句话说,如果发生募捐人挪用罪行,或收益人维权的民事纠纷,都跟我们公司代收款无关。我们的义务就是保证所收款的约定25%给募捐人。我们是代收不是募捐。

6、四人帮欺诈了吗?
首先,老地雷等热心网友(1)使用一张公众新闻图片(2)讲述一件公众新闻事实(3)并以此发起一次“帮助贝克家买房”的私墓(4)有人认为他们的言论对贺家构成道德批评
我前面1和3解释了我为什么认为他们这4点都不违法。

然后,受益人贝克家拒绝了本次“帮助贝克家买房(之一块地砖)”的私募,不接受这个指定用途,而反提议捐款进“贺梅旅行与照料基金”。然后老地雷等网友作了清楚说明,部分原意为贝克家私募的网友退出而其余同意向该基金捐款。至此,款项收益人和用途不再是由老地雷等网友“发起募捐”,而是为同意贝克募捐的受益人和用途,为该基金代收转交。我们捐款人没认为他们欺诈,不知还有谁有权来主张权利?无根据猜测才是违法的。
至于贝克那个基金的名称和用途,“可以”是贝克与贺梅的民事纠纷,但与老地雷何干?

在此过程中,老地雷等网友唯一说错的,就是贺家来美接受了$4000是从该基金出,钱不属于贝克私人。但既然以此理由倡导的私募以被贝克终止,所以该口头错误没有一丝一毫可以说导向了“欺诈”。后面改向该基金捐款,就更无欺诈了。
倒是岳博士直接说该基金就是贺梅自己的钱,这种说法错误更大。前面4说了,基金款项用途是捐款人与募捐人的契约;你对基金名称或名义不爽,你得证明如何损害了你利益,然后要求募捐人个人赔偿,也可要求解散和清算该基金,却不能主张基金款项归你。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对你构成了何种损害,可以体现为何种具体数额的经济损失,然后法庭才受理。如果只是对方对你进行道德批评让你心里不爽,对不起,言论自由是法律中的法律,由宪法保障。在这个国家,我们有免于恐惧的自由,特别是免于被不专业律师威胁的自由。

*前面《捐款案:6个为什么》讲我为什么愿意捐款,并没标榜、鼓动甚至挤兑别人捐款的意思,这帖就更没这个意思。
只是讲我知道的常识,希望无聊的指责少些。如果哪位能指出俺的常识错误,请最好提供法律链接,以便俺公司哪些专家或伪专家们看看,俺们公司这么久没被人告过是多么神奇多么幸运啊,哈哈哈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3

支持
17

鲜花

刚表态过的朋友 (20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47 个评论)

2 回复 同往锡安 2011-9-4 15:32
学习~
3 回复 whyuask 2011-9-4 15:46
同往锡安: 学习~
居然能让您熬夜学习?

*如果你猜出公司名,请不要在这里说哈
3 回复 同往锡安 2011-9-4 15:54
whyuask: 居然能让您熬夜学习?

*如果你猜出公司名,请不要在这里说哈
我猜不出,别担心~晚安~
3 回复 whyuask 2011-9-4 15:55
同往锡安: 我猜不出,别担心~晚安~
晚安,俺也去睡了   
2 回复 牛妞妞 2011-9-4 19:10
这个,说人家诽谤,诈捐是要有证据的,特别是当法律专家岳博士公开这样说的时候。不然他就是在地地道道滴诽谤了。
3 回复 yulinw 2011-9-4 20:06
   本来简简单单的事儿,上纲又上线,希望结束了它吧~~
2 回复 活水涌泉 2011-9-4 21:04
明白人说了明白事。那些蓄意挑起争端、模糊法律概念的家伙们,该歇歇了。
3 回复 布衣人 2011-9-4 21:49
借助你的帖发一评论。昨晚海明律师发了《五年援建五所海明希望小学 》一帖,随之有很多评论。今天上午一看,他那帖与所有评论全被删光光。但他又发了一个相同内容新贴但不允许有评论功能。希望不是开玩笑,这种玩笑开不得。
2 回复 light12 2011-9-4 21:55
你是有心人花了不少功夫研究解释的很清楚。岳博士最后的防线就是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有恶意和损害。还有赔付金额。罗秦跨海诉讼的费由等等。整个威胁没有付诸实施的基础,空包弹一个。
2 回复 陈营 2011-9-4 22:22
说道法律事务,特别是提到“违法”一词,这村里很有趣的一个现象是:以现实生活中的事情来解释或代替法律条文。楼主言:“我所在的公司,卖糖果”,这是经营嘛,卖出了糖果收到了钱。至于买糖果的人的法律责任想必不是你公司的业务。我觉着困惑的是,讨论“法”的人们却没有任何人能指出或给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解释,客观说你们都在各说各话自封正确实在没有意义。恼怒生气骂几句是可以理解的不良行为,没有法律条文为依据的谈“违法”就是幼稚了。

楼主特别列出一条谈“欺诈”,字体加粗以示重视。搞不清楼主是依法而谈还是仅作道德评论,既没引用法律条文又明说违法。缺乏论证依据的结论更像是吵架。楼主最后一段调侃的很好:“只是讲我知道的常识,希望无聊的指责少些。如果哪位能指出俺的常识错误,请最好提供法律链接,以便。。。”,在下以为说话有根据,谈法有条文,当属于常识。楼主文章谈“违法”却没有提供任何法律链接,似乎不够常识。
3 回复 light12 2011-9-4 23:13
布衣人: 借助你的帖发一评论。昨晚海明律师发了《五年援建五所海明希望小学 》一帖,随之有很多评论。今天上午一看,他那帖与所有评论全被删光光。但他又发了一个相同内容 ...
他中文网的博客撤了。要淡出江湖
3 回复 微风淡淡 2011-9-5 00:08
expecting
3 回复 往事并不如烟 2011-9-5 00:28
刚刚看到此帖,本不想参与,俺已退出,但你提到"如烟"字样,有可能说的是我.因此不得不说几句,你提到你的"公司"做生意之类的话,还有百分比的留成,"捐助"某某基金组织,我认为这都不重要,我想问你的问题,你们公司把捐助款项到某某基金组织,请问:那个捐款组织负责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实名制登记,还是用社交网络的网名?
如果你说如烟不是俺,那就算我多说话吧.
3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18
牛妞妞: 这个,说人家诽谤,诈捐是要有证据的,特别是当法律专家岳博士公开这样说的时候。不然他就是在地地道道滴诽谤了。
对,我就是这个意思。法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我没有引用什么法律“证明”他们无罪,只是我了解的知识与村里某些人的乱搅相抵触,希望这些人要么拿法律条文来看看,要么懂得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
2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19
yulinw:    本来简简单单的事儿,上纲又上线,希望结束了它吧~~
实践证明,反驳的人越多,吵闹平息越快。
3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20
活水涌泉: 明白人说了明白事。那些蓄意挑起争端、模糊法律概念的家伙们,该歇歇了。
  
2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20
布衣人: 借助你的帖发一评论。昨晚海明律师发了《五年援建五所海明希望小学 》一帖,随之有很多评论。今天上午一看,他那帖与所有评论全被删光光。但他又发了一个相同内容 ...
  
3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24
light12: 你是有心人花了不少功夫研究解释的很清楚。岳博士最后的防线就是肖像权。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有恶意和损害。还有赔付金额。罗秦跨海诉讼的费由等等。整个威胁没有 ...
对,一切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no pain, no gain,而且要有“证据”来量化你痛苦为具体金额作为你的主张,是金钱损失的证据,不是别人让你不爽的证据。不是你不爽就可以告的。
2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26
陈营: 说道法律事务,特别是提到“违法”一词,这村里很有趣的一个现象是:以现实生活中的事情来解释或代替法律条文。楼主言:“我所在的公司,卖糖果”,这是经营嘛, ...
法律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我没有引用什么法律“证明”他们无罪,只是我了解的知识与村里某些人的乱搅相抵触,希望这些人要么拿法律条文来看看,要么懂得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与您认定的相反,说一个人有罪才需要法律条文,否则一个人“天然”不受非法指责。
3 回复 whyuask 2011-9-5 01:26
微风淡淡: expecting
  
123下一页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4-4-7 17:54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