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宗教堕胎观的神学渊源

作者:kylelong  于 2010-1-21 07:1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宗教信仰|通用分类:信仰见证|已有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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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圣母玛丽亚会生下耶稣表示十分疑惑,因为一个童贞女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这样的行为的,无论玛丽亚对上帝有多么崇拜。唯一的解释就是:玛丽亚之所以选择生下耶稣,而不是选择堕胎,乃是因为宗教不允许堕胎。谈到堕胎,现代基督徒也认为,中国女性是世界上最强大、最自由的女性,因为只有中国女性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堕胎!

 

除鼓励生育论在历史上对宗教产生影响外,世界许多宗教带入二十世纪的神学学说也影响了它们对堕胎的立场。对轮回转世的信仰,就毫无疑问地影响了印度教和佛教对堕胎的态度。据印度教教义,每个人的人生目的就是寻求释解(Moksha):从生命的轮回(Samsara)以及从死亡到重生不断轮回的全部苦难中解脱出来。解脱必须经历若干次生命后才能实现,因为人们只能以男性婆罗门成员的身份实现解脱(婆罗门是印度种姓等级中最高的等级)。要广积功德,从众多的等级和次等级中上升到婆罗门男性成员的地位,通常需要经历许多次生命。对印度教徒而言,堕胎无疑延缓了解脱的实现。

 

佛教中生死轮回的解脱称为涅PanNirvana,与印度教的Moksha同义),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佛祖的指引在任何社会地位上实现。对佛教徒而言,堕胎会剥夺个人在今生实现涅Pan的机缘。印度教和佛教都认为,堕胎行为是脱离苦海的障碍。此外,这两种宗教的核心是严禁暴力,因而也就削弱了对堕胎的支持。

 

不过,虽然由于轮回说和不主张暴力的影响,使得印度教徒对堕胎的道德性存有疑问,而佛教僧侣则通常是加以谴责,但是,漫长而广泛的贫困,使得许多家庭无法养活数量无限的子女,加上没有其它避孕方法,这就时常软化了宗教对堕胎的谴责态度。尤其在那些直到现代还把杀婴作为控制人口增长主要手段的地方(比如中国某些落后的乡村),引进现代堕胎手段大大降低了母亲死亡的危险,因此普遍被接受,甚至还因为堕胎比杀婴在道德上优越而得到推广。

 

犹太教的堕胎观,是以对犹太律法的悠久解释为基础的。犹太律法视胎儿逐渐生长成人,而这一成人过程不到分娩时不算完成。因此,当妊娠危及母亲生命时,堕胎不仅被允许,而且在道义上是势在必行的,因为挽救当事人即母亲的生命是一项义务。正统犹太教徒认为,唯有挽救母亲的生命始得构成堕胎的正当理由。保守派和改良派犹太教徒则认为,母亲的健康和福祉也当属考虑之列,而且母亲的福祉可以顾及各种社会和心理因素。由于犹太人视胎儿正在经历成长为人的过程,所以兹事非小,堕胎必须具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伊斯兰教对堕胎的道德观和宗教观,自始就与它的创建者穆罕默德的人生经历,以及他对伊斯兰教诞生前,阿拉伯社会习俗施行的改革密切相关。穆罕默德很小就成了孤儿,在他作为阿拉(真主)的先知从事伊斯兰教活动时,曾一再表示对年幼无助者的关怀。穆罕默德在麦加的十二个核心门徒给他的第一份宣誓效忠书中,就载有不杀害其后人的誓言。而这是发生在杀婴对社会产生经济利益很久以前的事。穆斯林视为记载真主授予穆罕默德箴言的《古兰经》,对伊斯兰之前广为流行的杀(女)婴行为,表示了强烈而明确的禁止。其后形成的早期伊斯兰教,更明确支持穆罕默德及追随他的伊斯兰教众强烈鼓励生育的立场。穆罕默德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一百年间,他的追随者为了自卫和扩展领土屡屡征战。绵绵战火使青壮男人日益减少,一夫多妻制作为扶助孤寡,照顾未婚妇女的一种手段,以及为充实社会人丁目的明确鼓励生育因而大行其道。

 

鉴于这种背景,伊斯兰教历来仇视堕胎就不足为怪了。该教的正统立场是:胎儿是人,堕胎即是谋杀,尽管也有历史权威人物(如AI-Ghazali)曾撰文曰:堕胎是唯有拯救母亲生命始得为之的一项重罪。但其它权威人物则认为,胎儿生长四个月后始成为人,唯有为了拯救母亲生命才能允许堕胎;怀孕第五个月之前由于某种重大理由可以合法进行堕胎,因为此前生命尚未往人胎儿体内。这一立场是以《古兰经》有关胎儿意外流产时须对胎儿之父作出赔偿的规定为依据的:第五个月之前发生的,赔偿额为普通人的十分之一;第五个月开始后发生的,则须为流产胎儿做出全额赔偿。

 

日本传统的神道教认为,胎儿在未经分娩见到光亮之前是没有灵魂的,因此堕胎行为不属杀生,而仅是从黑暗到黑暗的运动。这一认识无疑是日本二战后成为世界上最宽容堕胎的国家的一个促成因素,尤其是1952年修订1948年的优生保护法,授权可因健康及经济原因进行堕胎后,情形更是如此。

 

基督教谴责堕胎的历史由来已久,但直到1869年,教会规法废除已形成和未形成生命的区分之前,基督教天主教派“一直承认胎儿必须在被赋予灵魂(上天将灵魂注人胎儿)之后才构成完整的生命。基督教神学家在几个世纪里对赋予灵魂的时间众说纷法,大致是按胎儿性别界定为受孕后3580天不等;或是以胎儿活动(怀孕5个月胎儿开始蠕动)时为准。中世纪学者托马斯河奎纳斯(Thomas Aquinas)效法基督前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将男性胎儿定在受孕后40天,女性胎儿授孕后80天;而根特人亨利,这位唯一认为男性胎儿成长晚的神学家,则把女性胎儿定在35天,男性胎儿42天。不过,也许是由于易于观察的缘故,地方教区则普遍认为胎儿开始“活动”即为产生灵魂之始(活动之“动”,源自拉丁字anima,意指灵魂)。

 

19世纪,人类遗传学的早期发现被视为17世纪即刻生命论真实性证据,天主教会也因而改变了上述立场。也就是说,精子与卵子一经受孕结合即已产生新的生命,这一发现引发了对堕胎即是谋杀的正式谴责,因为一个完整的人在受孕的即刻就已经存在了。虽然这一立场在天主教内部神学界受到了至少40年的猛烈抨击,但梵蒂冈一味抗拒变革,甚至在1983年颁布的新《教会规法》》(教规)中,把协助堕胎和暴力攻击教皇身体相提并论,作为唯一可以自动招致除籍(开除教籍)的行为。至于即刻生命论及其后对堕胎的禁止令对普通人的说服力如何,或可由下述情况做出评估:凡属堕胎合法的地方,天主教徒的堕胎率并不低于非天主教徒的堕胎率。

 

基督教新教各派大多要求重大理由始得堕胎,但对其并不绝对加以谴责。这一立场的背景,源自19301960年代对避孕的逐步接受,而天主教正宗学说迄今仍不接受避孕,尽管天主教徒的实践是另一回事。新教各派一致认为,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或健康,或因强奸或乱伦的缘故,堕胎在道义上是应该准许的,但对出于经济和社会动机进行堕胎则分歧较大。新教自由教派强烈支持堕胎的法律权利。新教徒大多认为,胎儿逐渐生长成人,因此堕胎应有重大理由,绝不可把堕胎当作避孕的基本方法,并认为堕胎早比晚好。在美国,即便是最自由的新教教派里,也有一些教徒参加反堕胎的生命权运动,这一运动原本由天主教组织发起,但其领导权现已大部归新教福音派执掌。

 

共产主义并非神教,虽然在早期社会主义中国的某些落后地区,有一些极端的堕胎行为,但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女性的权力反而显得更强大。而国家对于堕胎与避孕的具体方法的实施,完全是出于经济和社会动机,这与任何宗教似乎没有多大关系。

 

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许多人口增长过多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中国也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人口急刹车,在过去的30余年内,中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因此少生人口达4亿之多,使中国“13亿人口日”和世界“60亿人口日”的到来都推迟了4年。

 

然而,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直饱受西方以所谓的人权为借口的嘲讽、批评甚至打压。这其中不仅有观念上、文化上的分歧与差异,也有西方对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层面的不了解。实际上,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非总是西方所理解的“每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而一直都是分地区分情况来执行的,比如在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及环境承受潜力较大的地区,生育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并没有严格限制。至于男女性别比例、人口老龄化以及汉族人口比例等等,都是当今中国社会急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一些西方媒体所报道的“杀婴”现象,只是部分落后地区的官僚行为,不能等同于国家行为或宗教行为。

 

事实上,中国人具有很传统的“生育观”,那就是多子多福,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宗教问题。现在中国人出国的目的,绝大多数依然是这个。从繁衍中华民族和推广中国文化的角度来看,这还是一个爱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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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2 回复 雪花儿 2010-1-21 07:46
长知识了,谢谢。
1 回复 kylelong 2010-1-21 07:51
雪花儿: 长知识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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